Ninebot Limited 九号有限公司
九号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九号有限公司经第二次修订及重述的公司章程大纲细则》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我们作为九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11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
会议文件。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现就有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对应存托凭证的
议案》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激励
计划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对应存托凭证授予日为 2023 年 5 月 11 日,该授予日
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
资格。
(3)公司确定预留部分授予限制性股票对应存托凭证的激励对象,均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
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部分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
(4)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
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骨干人员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
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存托凭证
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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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授予日为 2023 年 5 月
股票对应的 35.7845 万份存托凭证。
二、《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
案》的独立意见
对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初步核查后,
我们认为:列入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
《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
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
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
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
形;不存在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
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
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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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林菁、李峰、王小兰、许单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