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常德市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协议收购
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权
之
持续督导总结报告
财务顾问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二〇二三年五月
国泰君安关于常德城发协议收购浙江众成股权之持续督导总结报告
财务顾问声明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或“本财务顾问”)接受常德
市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德城发”或“收购人”)的委托,担任常德城
发收购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众成”或“上市公司”)股权
的财务顾问。
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国泰君安按照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精神,自上市公司公告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日起至
收购完成后的 12 个月内(即从 2021 年 10 月 22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 日),对常德城发
收购浙江众成股权事项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年年度报告及持续督导期内的相关临时公告,本财务顾问出具了 2022 年 10 月 1 日至
本持续督导总结报告不构成对浙江众成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根据本持续督导
总结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可能产生的风险,本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本持续督导总结报告所依据的文件、书面资料等由收购人与上市公司提供,收购人
与上市公司保证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财务顾问提醒投资人认真阅读浙江众成公告的 2022 年年度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
文件。
国泰君安关于常德城发协议收购浙江众成股权之持续督导总结报告
释义
简称 指 全称
上市公司、浙江众成 指 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人、常德城发 指 常德市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本财务顾问、国泰君安 指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常德市国资委 指 常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众立置业 指 平湖众立置业有限公司
本次股权转让、本次权益变动、 常德市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受让陈大魁先生持有的上市公
指
本次交易 司 226,444,847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25.00%)
陈大魁先生持有的上市公司 226,444,847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
标的股份 指
总股本的 25.00%)
《常德市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陈大魁关于浙江众成包装
《股份转让协议》 指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常德市城市发展集团有限
本持续督导总结报告 指 公司协议收购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之持续督
导总结报告》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指 《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本持续督导期 指 2022 年 10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 日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登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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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易资产的交付或过户情况
(一)本次收购概况
本次收购为常德城发以协议转让方式,受让陈大魁先生持有的上市公司
有浙江众成 226,444,847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25.00%,成为浙江众成的控股股
东,常德市国资委成为浙江众成的实际控制人。
施进一步审查决定书》
(反垄断审查决定【2021】714 号),本次收购通过了国家市场监
督管理总局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
毕无限售流通股协议转让过户手续,取得中登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
(二)本次收购实施过程中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情况
人拟发生变更的公告》。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不实施进一步审查决定书>的公告》。
控制权变更事项完成的公告》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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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收购的交付或过户情况
取得中登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四)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截至本持续督导总结报告签署日,收购人及上市公司已根据规定就本次收
购及时办理了股份转让的过户手续和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财务顾问已督促收购人及上
市公司持续依法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
二、公司治理及规范运作情况
经查阅上市公司公开信息披露文件并结合与收购人、上市公司的日常沟通,本持续
督导期内浙江众成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有关上市公司治理的相关要求及公司三会议
事规则等文件持续规范运作,收购人常德城发依法行使对浙江众成的股东权利,不存在
违反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的情形。
在本持续督导期内,收购人常德城发不存在要求上市公司违规提供担保或者借款等
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三、收购人履行公开承诺情况
根据《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收购人对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的锁定期、保持
上市公司独立性、避免同业竞争及规范关联交易等作出了相关承诺。
于公司控股股东避免同业竞争承诺事项延期的议案》,收购人承诺事项具体内容为“上
市公司董事会按照《股份转让协议》约定改选完成后 48 个月内(即至 2025 年 12 月 24
日前),本公司(此处的“本公司”及下面承诺事项内容中的“本公司”均指常德城发)
同意以参照经评估的价格收购平湖众立置业有限公司 100%股权的方式解决同业竞争问
题,如前述方案未能通过监管机构审核或未能通过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公司同意
将平湖众立置业有限公司 100%的股权处置给第三方。在 2025 年 12 月 24 日前,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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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以协助加强销售、协助整体打包出售及以参照经评估的价格收购平湖众立置业有限公
司 100%股权等多种方式早日解决同业竞争问题。本次承诺期限到期后,本公司将不再
寻求延期。
”
经查阅上市公司公开信息披露文件并结合与收购人、上市公司的日常沟通,本持续
督导期内收购人承诺的事项正在履行中,不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形。
四、收购人落实后续计划的情况
(一)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调整计划
根据上市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控股股东避
免同业竞争承诺事项延期的议案》,收购人承诺:
“上市公司董事会按照《股份转让协议》
约定改选完成后 48 个月内(即至 2025 年 12 月 24 日前),本公司(此处的“本公司”
及下面承诺事项内容中的“本公司”均指常德城发)同意以参照经评估的价格收购平湖
众立置业有限公司 100%股权的方式解决同业竞争问题,如前述方案未能通过监管机构
审核或未能通过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公司同意将平湖众立置业有限公司 100%的
股权处置给第三方。在 2025 年 12 月 24 日前,本公司将以协助加强销售、协助整体打
包出售及以参照经评估的价格收购平湖众立置业有限公司 100%股权等多种方式早日解
决同业竞争问题。本次承诺期限到期后,本公司将不再寻求延期。”
经核查,本持续督导期内,常德城发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正在履行中,无其他改变
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二)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业务的处置及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根据上市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控股股东避
免同业竞争承诺事项延期的议案》,收购人承诺:
“上市公司董事会按照《股份转让协议》
约定改选完成后 48 个月内(即至 2025 年 12 月 24 日前),本公司(此处的“本公司”
及下面承诺事项内容中的“本公司”均指常德城发)同意以参照经评估的价格收购平湖
众立置业有限公司 100%股权的方式解决同业竞争问题,如前述方案未能通过监管机构
审核或未能通过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公司同意将平湖众立置业有限公司 100%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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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处置给第三方。在 2025 年 12 月 24 日前,本公司将以协助加强销售、协助整体打
包出售及以参照经评估的价格收购平湖众立置业有限公司 100%股权等多种方式早日解
决同业竞争问题。本次承诺期限到期后,本公司将不再寻求延期。”
经核查,本持续督导期内,常德城发除继续履行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外,无其他对
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重大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亦
不存在主导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三)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整计划
根据《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
“1、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目标公司董事会由
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对现有董事会及监事会进行改选,改选后目标公司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含 6 名非独立董事及 3 名独立董事,其中甲方享有对董事会 4
名非独立董事的提名权,2 名独立董事的提名权,并由甲方提名董事担任董事长及法定
代表人;乙方享有对董事会 2 名非独立董事的提名权,1 名独立董事的提名权,并由乙
方提名董事担任副董事长。双方推荐的董事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条件下维护上市公司
的利益。
权,乙方享有 1 名监事的提名权,并由甲方提名监事担任监事会主席。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由双方协商确认。双方同意保持上市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及主要管理人员(包括上市公司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的整体稳定性和连续性。”
上市公司原职工代表监事杭阿根先生因公司工作调整原因,申请辞去公司职工代表
监事职务。浙江众成于 2022 年 10 月 12 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经全体职工代表充分讨
论,一致通过决议,同意选举丁晓闻女士担任公司第五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任期为
自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五届监事会届满之日止。
上市公司原副董事长、原总经理陈健先生因个人原因向董事会辞去副董事长、总经
理职务,保留公司董事、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相关职务。2022
年 10 月 13 日,上市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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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经理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聘任杭阿根先生为公司总经理,任期为自本次会议通
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独立董事就上市公司变更总经理事项发
表了独立意见:同意董事会聘任杭阿根先生为公司总经理。公司董事会在选举、聘任上
述人员时的提名、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
上市公司原董事陈健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董事、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委员及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职务。2023 年 3 月 26 日,浙江众成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
会议,同意提名杭阿根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2023 年 4 月 12 日,上市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提名杭阿根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同意由杭阿根
先生担任上市非独立董事。同日,上市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副董事长的议案》,同意选举杭阿根先生为公司副董事长,任期
为自本次会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同时,本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变更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部分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同意选举杭阿根先生
为公司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委员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均为自本次会议通过
之日起至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汪萍女士在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已满 6 年并已申请辞去独立董事一职,为保证公司经营管
理的正常有序运行,由公司董事会提名,并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提名孙玲玲
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
五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上市公司该独立董事提名已提交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截至持续督导总结报告签署日,年度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已发出,将于 2023 年 5 月 16
日召开。
经核查,除上述事项外,本持续督导期内,浙江众成未发生其他董事、监事或高级
管理人员的变动情况。常德城发及上市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整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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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上市公司章程的修改计划
根据《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本次权益变动完成之后,若调整上市公司董
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在依法履行
完毕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后,对《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改,并办理工商变更
登记。
除此之外,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其他对上市公司章程条款进
行修改的计划。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如上市公司章程需要进行修改,信息披露义务人
将结合上市公司实际情况,按照上市公司规范发展的需要,制订章程修改方案,依法履
行程序修改上市公司章程,并及时进行披露。”
经核查,本持续督导期内,收购人不存在修改公司章程的事项或计划。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根据《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未来对上市公司现有
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如有对上市公司现
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
相应的决策程序并进行相应的信息披露,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经核查,本持续督导期内,常德城发未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重大变动。
(六)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重大变化
根据《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未来对上市公司分红
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未来根据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或上市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如
有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
要求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进行相应的信息披露,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
”
经核查,本持续督导期内,常德城发未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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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根据《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
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调整计划。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如有对上市公司业
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调整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
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进行相应的信息披露,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
五、收购中的其他义务履行情况
经核查,本次收购中,收购人无其他约定义务,不存在未履行其他约定义务的情况。
六、持续督导总结意见
依照《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等
有关规定,截至 2022 年 12 月 3 日,本财务顾问对收购人常德城发受让陈大魁先生持有
的上市公司 226,444,847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25.00%)事项的持续督导期限已
届满,持续督导责任终止。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内,常德城发已依法履行本次收购所涉及的相关程序和信息披
露义务;浙江众成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上市公司治理的规定和深交所上市规则的要求规
范运作,未发现其存在违反公司治理和内控制度相关规定的情形;常德城发不存在违反
其承诺及已公告后续计划的情形;常德城发及其关联方不存在要求浙江众成违规提供担
保或者借款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国泰君安关于常德城发协议收购浙江众成股权之持续督导总结报告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常德市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协议收购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之持续督导总结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汤 牧 居 里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