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洋新材(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2 月修订)》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天洋新材(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天洋新材(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现对公司全资子公司昆山天洋光伏材料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昆山天洋光伏”)支付现金购买施科特光电材料(昆山)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施科特”)100%股权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司,与公司及公司子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关联关系。
施科特光电材料(昆山)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之协议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昆
山天洋光伏本次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具备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所(以下简称“北方亚事评估”)对标的资产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昆山天洋光
伏材料有限公司拟股权收购涉及的施科特光电材料(昆山)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
益价值评估报告》
(北方亚事评报字[2023]第 01-551 号)
。本次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的评估机构北方亚事评估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评估资格。北方亚事评估及经办
评估师与公司、公司子公司、施科特光电及其股东均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除
专业收费外的现实的和预期的利害关系,具有独立性。
司昆山分所(以下简称“华星会计”)对标的资产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施科特
光电材料(昆山)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华星会专审K字[2023]0643号)。本次支
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审计机构具有执业会计师业务资格。华星会计师事务所及经办
会计师与公司、公司子公司、施科特光电及其股东均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除
专业收费外的现实的和预期的利害关系,具有独立性。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昆山天洋光伏支付现金购买施科特100%
股权的方案。
特此意见。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天洋新材(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
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高海松 王晓雪 黄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