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控电力: 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关于晋能控股山西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3-05-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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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晋能控股山西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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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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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晋能控股山西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晋能控股山西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以及《晋能控股山西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以
下简称“本所”)接受晋能控股山西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专项委托,指派安燕晨、余丹律师出席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进行见证,出具法律意见
书。
  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核验了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全过程。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
进行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律师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
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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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
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十届董事会二次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决定于2023年5月
  公司董事会于2023年4月18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
《 证 券 时 报 》 《 上 海 证 券 报 》 和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晋能控股山西电力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
通知》)。
  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作出决议并于会议召开十五
日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股东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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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10 号晋控电力 15 楼 1517 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刘会成先生出席
并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 年 5 月 11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5 月 11 日上午 9:15 至
具体时间为:2023 年 5 月 11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
时间、地点一致,董事长刘会成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符合《公司法》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网络投票时间符合《会议通知》
的要求。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
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授权代理人)18 人,代表股份 1,440,404,458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授权代理人)2人,代表股份
   (2)通过网络投票股东16人,代表股份13,620,648股,占公司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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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的0.4427%。
股份13,620,64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27%。
  其中:
  (1)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00%。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6人,代表股份13,620,648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27%。
  经核查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股东(或
股东授权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与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均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股东(或股东授权代理人)
提出新议案的情形。同时,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了《会议通知》
中载明的全部议案。
  四、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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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进行了表决,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
票、监票。
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总数的统计数。
资者的投票结果进行了单独统计。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合并统
计结果,相关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关于为下属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439,711,058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2,927,248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2%。
   表决结果:通过。
   (2)《关于拟发行非公开可续期公司债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439,703,658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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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2,919,848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2%。
   表决结果:通过。
   (3)《关于拟发行永续中票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439,711,058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2,927,248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2%。
   表决结果: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会
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现场会议的相关人员签名。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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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
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未有股东(或股东授权代理人)
提出新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由此作出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二份由本所提交公司,一份由
本所留档。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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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关于晋能控股山西电力股份
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章)
                承办律师:
                         安燕晨
                         余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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