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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驰君泰(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
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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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驰君泰(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致: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2〕13 号《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
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以及《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天驰君泰(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
简称“本所”)接受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
师出席见证了贵公司于 2023 年 05 月 10 日在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汾江北路 64 号办公楼
五楼会议室召开的 2022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有效,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和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
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已对本次会议前述所涉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
证,并审查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和资料。本所律师假定贵
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的,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资料上的签字和印章均是真实的,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
本或者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
在此同意,公司可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
一同向公众披露。
基于以上所述,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的精神,发表见证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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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关于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召集人为董事会。贵公司于 2023 年 04 月 06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次
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2 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召集人资格符合《公
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已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于 2023
年 04 月 10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2 年度股东
大会的通知》,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召集人、股
权登记日、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及其他相关事项等内
容。会议通知已经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次会议
拟审议议案的内容进行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如会议通知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于 2023 年 05 月 10 日下午 14:45 在广东省佛山市
禅城区汾江北路 64 号办公楼五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网络投票日期和时间: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05 月 10 日上午 9:15 - 9:25 至当日下午
年 05 月 10 日上午 9:15 至当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吴圣辉主持,采取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就
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
经适当核验,贵公司有关召开本次会议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所律师认为,
贵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
表决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登记事项等相关内容,本次会议的召
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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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登记资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系统的网络投票数据,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 32 名,代表股份数为 582,195,668 股,
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 43.16 %(有表决权股份已扣除贵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 A 股
股份数量 1300 万股)。其中: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 11 名,代表股份为 232,868,800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 17.26 %。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
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21 名,代表股份数为 349,326,868 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股东身份。
出席会议的 A 股股东、股东代理人共 27 人,代表股份 542,254,215 股,占公司 A 股
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51.87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 9 人,代表股份
代理人 18 人,代表股份 311,925,476 股,占公司 A 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29.84 %。
出席会议的 B 股股东、股东代理人共 5 人,代表股份 39,941,453 股,占公司 B 股
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13.15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 2 人,代表股份
理人 3 人,代表股份 37,401,392 股,占公司 B 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12.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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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不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
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与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股东形成一致行动人的股东)
共 22 人,代表股份 3,291,50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24 %。
(二)出席和列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除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会议外,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
及公司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和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本次会议,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所指派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
综上,经适当查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本
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关于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
根据本次会议的议程,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为:
(一)《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二)《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三)《2022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四)《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五)《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六)《2023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七)《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八)《关于修订<领导班子人员薪酬管理办法>的议案》;
(九)《关于制定<未来三年(2024-2026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适当性核查,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属于贵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
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载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会议现场会议未发生对
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拟审议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
表决和网络投票方式对相关议案进行了表决。本次会议按《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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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相关规定的程序对现场表决进行了计票、监票,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
网网络投票系统的投票数据进行网络表决计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决结果,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议案名称 类别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董事会工作报 A股 541,938,915 99.94% 315,300 0.06% 0 0.00%
告 B股 39,925,822 99.96% 15,631 0.04% 0 0.00%
同意 反对 弃权
议案名称 类别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监事会工作报 A股 541,938,915 99.94% 315,300 0.06% 0 0.00%
告 B股 39,925,822 99.96% 15,631 0.04% 0 0.00%
同意 反对 弃权
议案名称 类别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整体 581,864,737 99.94% 330,931 0.06% 0 0.00%
A股 541,938,915 99.94% 315,300 0.06% 0 0.00%
报告及其摘要
B股 39,925,822 99.96% 15,631 0.04% 0 0.00%
同意 反对 弃权
议案名称 类别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整体 581,864,737 99.94% 330,931 0.06% 0 0.00%
A股 541,938,915 99.94% 315,300 0.06% 0 0.00%
财务决算报告
B股 39,925,822 99.96% 15,631 0.04% 0 0.00%
同意 反对 弃权
议案名称 类别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整体 581,864,737 99.94% 330,931 0.06% 0 0.00%
A股 541,938,915 99.94% 315,300 0.06% 0 0.00%
B股 39,925,822 99.96% 15,631 0.04% 0 0.00%
利润分配预案
中小投
资者
同意 反对 弃权
议案名称 类别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整体 581,864,737 99.94% 330,931 0.06% 0 0.00%
A股 541,938,915 99.94% 315,300 0.06% 0 0.00%
财务预算报告
B股 39,925,822 99.96% 15,631 0.04% 0 0.00%
议案名称 类别 同意 反对 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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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整体 581,804,737 99.93% 390,931 0.07% 0 0.00%
A股 541,878,915 99.93% 375,300 0.07% 0 0.00%
《关联交易管
B股 39,925,822 99.96% 15,631 0.04% 0 0.00%
理制度》的议
案 中小投
资者
同意 反对 弃权
议案名称 类别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整体 579,058,276 99.46% 3,137,392 0.54% 0 0.00%
A股 541,667,715 99.89% 586,500 0.11% 0 0.00%
《领导班子人
B股 37,390,561 93.61% 2,550,892 6.39% 0 0.00%
员薪酬管理办
法》的议案 中小投
资者
同意 反对 弃权
议案名称 类别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未来三年 A股 541,938,915 99.94% 315,300 0.06% 0 0.00%
(2024-2026 B股 39,925,822 99.96% 15,631 0.04% 0 0.00%
年)股东回报 中小投
规划》的议案 2,960,571 89.95% 330,931 10.05% 0 0.00%
资者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经适当性核验后认为,本次会议所审议的事项与会议公告中列明
的事项相符;本次会议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会议
未发生股东、股东代理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本次会议的表决过程、表决权
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贵公司本次会议的上述表决程序及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本
次会议的人员资格、会议审议事项、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本次会议的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无副本,经本所盖章及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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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天驰君泰(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
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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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签名):钱少武
经办律师(签名):李 姗
经办律师(签名):刘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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