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惠国际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
宁波乐惠国际工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
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宁波乐惠国际工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全面地
审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
公司本次会计差错更正和对相关期间会计报表的调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
正》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
披露》的相关规定,更正后的财务数据及财务报表能够更加客观、准确、真实地
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公司本次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
我们一致同意本次会计差错更正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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