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虹美菱: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5-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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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521、200521    证券简称:长虹美菱、虹美菱B   公告编号:2023-033
                     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3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及提示性公告已于 2023 年 4 月 20 日、4 月 28 日在《证
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进行了公
告(公告编号:2023-028 号、2023-031 号)。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提案的
情形,亦没有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 年 5 月 10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10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10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心一号会议室。
会议的议题及相关内容于同日公告于《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含代理人)共计 31 人,共持有 380,786,854 股有表决权
股份,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9723%,其中,现场投票的股东(含代理
人)8 人,代表股份 326,325,59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684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23 人,代表股份 54,461,26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5.2879%。
  A 股股东(代理人)28 人,代表股份 352,017,164 股,占公司 A 股股东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39.9233%。
  B 股股东(代理人)3 人,代表股份 28,769,690 股,占公司 B 股股东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9.4141%。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所聘请的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
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记名投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经审议,通
过了如下决议:
  经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本次会议以普通
决议方式通过了议案 1。经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本次会议以特殊决议方式通过了议案 2。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 380,779,4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81%,反对 7,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102,332,7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99.9928%,反对 7,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0.0072%,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0%。
  A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352,011,7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的 A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985%;反对 5,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的 A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015%;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的 A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
  B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28,767,6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的 B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930%;反对 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的 B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07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的 B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 379,702,8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7153%,反对 1,084,0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2847%,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101,256,1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98.9408%,反对 1,084,0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1.0592%,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0%。
  A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350,933,1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的 A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6921%;反对 1,084,0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的 A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3079%;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 A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
  B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28,769,6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的 B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的 B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的 B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接受本公司的专项委托,指派郑朔律师、欧林玉律师出
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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