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咸亨国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枫律股字[2023]A0199 号
致:咸亨国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
贵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
业规则(试行)》
(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咸亨国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
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证
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
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
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2023 年 4 月 20 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
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日报》
《 》上刊登了《咸亨国际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所律师经查验认为,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的通知已提前 20 日以公告方式作出;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及审议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有权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等内容。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程序和公告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二)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已在本次股东大会相关公告中列明,议案内容已充分披
露。
(三)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2023 年 5 月 10 日 14:00;召开地点:浙江省杭州市上城
区江城路 889 号 E10 室。
网络投票时间: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
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
《公司章程》及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
公告,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经本所律师查验,现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5 人,代表
股份 296,655,87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2400%;参加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共 1 人,代表股份 18,7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8%。本所
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公
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不存在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股东及其代表的股份表决权有出席无效、代理无效或导致潜在纠纷的情况。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
序,对议案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监票人、计票人和本所律师共同进行监票和计票,并当场宣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
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
行了逐项审议,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中,议案 6、议案 7、议案 8 属于对中小投资者
表决单独计票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296,674,57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同意 296,674,57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同意 296,674,57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同意 296,674,57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同意 296,674,57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同意 296,674,57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 296,674,57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同意 296,674,57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同意 296,674,57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本所律师、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
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
经本所律师查验,上述议案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过半数通过。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6、议案 7、议案 8 已对中小投资者的
表决进行单独计票,本次股东大会的具体表决结果及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情况详见
公司发布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
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