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东兴证券”、“保荐机构”或“本机构”)作为东
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瞳光学”、“发行人”、“上市公司”或“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限截至2022年
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
责任。
何质询和调查。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宇
瞳光学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积
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宇瞳光学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
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
职调查或者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
的要求向其提交推荐股票发行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
办法》等相关规定,在宇瞳光学股票发行后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
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发行人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进行了审阅。
等。
次募集资金,持续关注宇瞳光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
关主体切实履行做出的各项承诺。
等相关人员进行现场培训。
文件,并就宇瞳光学的相关事项发表核查意见。
宇瞳光学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代表人为王华、吴梅山,宇瞳光
学2021年向特定对象发行的保荐代表人为曹阳、吴梅山,故由曹阳接替王华履行持续
督导工作,变更后的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为曹阳、吴梅山。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行人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
情况。
公司能够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对于持
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应保荐
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发行人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
查等督导工作,为持续督导工作提供了必要的便利。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文件,提出专业
意见。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宇瞳光学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在交易所 公 告 的信
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及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
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本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内宇瞳光学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了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与
及时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宇瞳光学募集资金使用与存放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规的
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违规使用
募集资金的情形。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截至本
保荐总结报告书出具日,公司募集资金账户均已销户。
无。
(本页无正文,为《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曹 阳 吴梅山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页无正文,为《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法定代表人:
李 娟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