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内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函
中原内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原内配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拟提交第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
的《关于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设立私募投资基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以
下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本次交易是基于各方充分协商自愿达成,有助于推动公司氢能项目发展,
拓展公司氢燃料电池相关业务。投资各方按照持股比例以货币方式出资,遵循了
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没有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
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在对该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张
冬梅应按规定予以回避。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原内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届
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函》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王仲 张兰丁 何晓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