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内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
知》(证监发[2005]120 号)、《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中原内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设立私募投资基
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投资有利于公司进一步推动氢燃料电池业务领域的战略布局,提升公司
综合竞争能力,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交易表决程序符合
《公司法》、《公司章程》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关
联董事已回避表决。本次交易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其他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实际发展需要,对公司
战略发展及日常经营有积极影响,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公司投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原内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
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王仲 张兰丁 何晓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