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作为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
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公司章程》《独立
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
了认真的事前核查,现就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阅相关议案材料,我们认为: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
证券、期货等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
力,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 2023 年度审计工作的要
求。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张汝京、周建国、曾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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