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
发表以下意见:
关于放弃优先认购权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已征得我们的事前认可。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
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已依法回避表决。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助于公司进一步聚焦发展主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同意本次关联交易。
独立董事:路晓燕、何美云、李良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