邦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
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作为邦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对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及其摘要的拟定及审议流程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
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及其
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
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
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该名单人员均符合《管理办
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
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股
票期权的授予安排、行权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件、行权价
格、等待期、行权期、行权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
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的计划或安排。
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
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要求,表决
程序合法、合规。关联董事已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
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
规定的成为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条件。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激
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为营业收入增长率及净利润
增长率,该指标能够真实反映公司的经营情况、盈利能力和成长性,是衡量公
司经营效益的主要指标。综合考虑公司现状及未来战略规划、宏观经济环境、
行业发展情况等因素,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为本
激励计划设定了科学合理的业绩目标,有助于调动员工的积极性,确保公司未
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还对个人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
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
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
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
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我们一致同意将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吴申军、柴远波、桂金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