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锆业: 东方锆业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3-05-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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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28 号越秀金融大厦 38 楼               邮编:510623
                               电话:(+86)(20) 3879 9345 传真:(+86)(20) 3879 9345-200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关于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
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锆业”)的委托,指派郭佳、杨雪
莹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东方锆业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与召集
人的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律
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
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
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
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东方锆业董事会根据 2023 年 4 月 17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
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召集,东方锆业董事会已于 2023 年 4 月 18 日在巨潮资讯网等
相关网站和媒体上刊登了《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年
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
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登记事项等相关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
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东方锆业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5 月 9 日 15:00 在汕头市珠津工业区凯
撒工业园珠津一街 3 号楼 3 层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 系统进
行。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9
日 9:15 至 9:25、9:30 至 11:30 和 13:00 至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9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东方锆业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
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
《规范运作指引》、《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东方锆业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修改原议案的情形
   三、本次股东大会新增议案的情况
  东方锆业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18 日发出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
知后,合计持有东方锆业 3.23%股份的股东冯立明、黄超华、乔竹青、刘志强和
吴锦鹏于 2023 年 4 月 24 日向东方锆业董事会提交了《关于公司 2022 年年度股
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函》,提请将已经东方锆业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通过的将《关于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
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作
为新增的临时提案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东方锆业董事会于 2023 年 4 月 25 日
在巨潮资讯网等相关网站和媒体上刊登了《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本所律师认为,冯立明、黄超华、乔竹青、刘志强和吴锦鹏合计持有东方锆
业股份比例超过 3%,上述临时提案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交东方锆业董
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东方锆业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东方锆业董事会与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
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了验证,并登记了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姓名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经验证、登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 36
人,均为截至 2023 年 5 月 4 日 15:00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东方锆业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及代表
的股份总数 229,403,068 股,占东方锆业总股本的 29.5953%。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还有东方锆业的董事、监事。
  (二)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方
式投票的股东共计 6 人,代表股份数 1,194,000 股,占东方锆业总股本的 0.1540%。
  上述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的合法性已经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
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东方锆业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审议的提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表决时
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东方锆业
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大会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东方锆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 供网络
形式的投票平台,部分股东在有效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
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
  (二)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结果
   《关于公司<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同意 230,002,16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420%;
反对 415,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01%;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6,530,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8068%;反对 415,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310%;弃权 179,600 股。
   《关于公司<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同意 230,181,76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99%;
反对 303,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14%;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6,709,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690%;反对 303,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174%;弃权 112,200 股。
   《关于公司<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同意 230,181,76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99%;
反对 303,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14%;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6,709,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690%;反对 303,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174%;弃权 112,200 股。
   《关于公司<2022 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同意 230,181,76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99%;
反对 303,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14%;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6,709,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690%;反对 303,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174%;弃权 112,200 股。
   《关于公司<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同意 230,181,76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99%;
反对 303,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14%;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6,709,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690%;反对 303,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174%;弃权 112,200 股。
   《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同意 230,181,76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99%;
反对 415,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01%;弃权 0
股。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6,709,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690%;反对 415,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310%;弃权 0 股。
   《关于 2023 年度公司向金融机构及其他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以及向全
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同意 230,181,76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99%;
反对 415,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01%;弃权 0
股。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6,709,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690%;反对 415,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310%;弃权 0 股。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同意 230,293,96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86%;
反对 303,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14%;弃权 0
股。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6,822,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826%;反对 303,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174%;弃权 0 股。
   《关于公司董事 2022 年度薪酬的确认及 2023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的表
决结果:
  同意 214,281,76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66%;
反对 415,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34%;弃权 0
股。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6,709,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690%;反对 415,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310%;弃权 0 股。
  关联股东冯立明、乔竹青、黄超华回避表决。
  同意 230,181,76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99%;
反对 415,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01%;弃权 0
股。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6,709,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690%;反对 415,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310%;弃权 0 股。
表决结果:
  同意 230,181,76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99%;
反对 415,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01%;弃权 0
股。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6,709,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690%;反对 415,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310%;弃权 0 股。
  同意 47,970,9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417%;
反对 415,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583%;弃权 0
股。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6,709,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690%;反对 415,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310%;弃权 0 股。
  关联股东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事宜有效期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同意 47,970,9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417%;
反对 303,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264%;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6,709,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690%;反对 303,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174%;弃权 112,200 股。
  关联股东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
大会规则》
    、《规范运作指引》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东方锆业章程等相关规定,
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
                           、《规范运作指引》
                                   、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东方锆业章程等相关规定,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本页无正文,是本所《关于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
               大会的法律意见》的签署页)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签字律师:
                                 郭   佳
负责人:                     签字律师:
       程   秉                     杨雪莹
                二〇二三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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