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太股份: 2022年度股东大会见证之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3-05-10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关于
      浙江亚太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东城区金宝街 89 号金宝大厦 11 层邮编:100005
    电话(Tel):(86-10)66523388 传真(Fax):(86-10)66523399
网址(Website):www.junzejun.com 电子信箱(E-mail):jzj@junzejun.com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亚太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亚太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浙江亚太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公司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出如下声明:
书出具之日前(含当日)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
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相应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全部有关事实材料,并且有关书面材料及书面或口头证
言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其所
提供的副本、复印件与相应的正本和原件均一致;
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所律师的事先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将本法律意见书或其任何部分用
                                               法律意见书
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浙江亚太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浙江
亚太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并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
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要求,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核查
和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14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召开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于 2023 年 4 月 18 日在指定媒体公
告了 2022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下简称“会
议通知”)。
   会议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地点、召开方
式、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等。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3 年 5 月 9 日 15:30 召开,由公司董
事长黄伟中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与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5
月 9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的网络投票统称为“网络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2023 年 5 月 9 日 9:15-15: 00。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经本所律师见
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代理人为 5 人,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为 290,892,61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4329%;根据网络
投票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40,438,058
                                         法律意见书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817%,该等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
东资格,其身份由身份验证机构负责验证。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公司董事会已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的会议通知中公布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所载明的议案
相符,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
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议案内容进行了投票表决,经
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及相应的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 330,940,47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822%;
反对 390,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77%;弃权 1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330,940,37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822%;反
对 390,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78%;弃权 1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法律意见书
   表决情况:同意 330,940,37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822%;
反对 390,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78%;弃权 1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330,940,37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822%;
反对 390,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78%;弃权 1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330,936,37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810%;
反对 394,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90%;弃权 1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555,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58.4860%;反对 394,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1.5035%;
弃权 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105%。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330,940,37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822%;
反对 390,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78%;弃权 1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559,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58.9071%;反对 390,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1.0823%;
弃权 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105%。
   表决结果:通过。
  的议案》;
                                           法律意见书
   表决情况:同意 330,940,37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822%;
反对 390,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78%;弃权 1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559,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58.9071%;反对 390,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1.0823%;
弃权 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105%。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330,940,37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822%;
反对 390,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78%;弃权 1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330,940,37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822%;
反对 390,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78%;弃权 1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559,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58.9071%;反对 390,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1.0823%;
弃权 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105%。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330,387,57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154%;
反对 943,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846%;弃权 1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6,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7054%;反对 943,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841%;
弃权 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法律意见书
的 0.0105%。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330,387,57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154%;
反对 943,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846%;弃权 1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6,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7054%;反对 943,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841%;
弃权 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105%。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330,387,57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154%;
反对 943,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846%;弃权 1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330,387,57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154%;
反对 943,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846%;弃权 1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330,387,67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154%;
反对 942,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846%;弃权 1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330,387,57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154%;
                                         法律意见书
反对 943,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846%;弃权 1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330,387,67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154%;
反对 942,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846%;弃权 1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330,387,67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154%;
反对 942,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846%;弃权 1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审议事项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
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亚太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盖章)      单位负责人:
                                  李云波
                     经办律师:
                                  吕   由
                                  胡   平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亚太股份盈利能力较差,未来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