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十一届三十七次
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
关规定,作为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
立董事,我们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
对公司十一届三十七次董事会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发表如下独立
意见:
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是公司根据经营实际需要
做出的合理决策,有利于募投项目的实施和推进。本次变更部分募投
项目实施地点,未违反公司有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承诺,以及中国
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公司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符合
公司的发展战略。综上,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
目实施地点。
二、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关于聘任刘大军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发表如下独
立意见:
刘大军先生在任职资格方面拥有履行职责所具备的能力和条
件,能够胜任董事会秘书岗位职责的要求,未发现存在《公司法》、
《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
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
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本次聘任董事会秘书事项相关提
名、聘任、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
意公司聘任刘大军先生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系《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十一
届三十七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王 本 哲
惠 汝 太
王 宗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