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人作为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第
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延长 2022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提请股东
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体事宜有效期事项的
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
期,有利于保证公司本次发行相关工作的顺利开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无重大变化,且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的审议程序合法、
有效,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我们同
意上述议案内容,并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
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廖朝晖 金 鹏 周玉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