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64 证券简称:鹏鹞环保 公告编号:2023-046
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8 日经公司第四
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
的议案》,拟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
股份,回购股份用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公司本次回购的股份后续将
按有关规定予以全部出售。本次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为不低于人民币 15,000 万元
且不超过人民币 30,000 万元,回购价格不超过 8.25 元/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一、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具体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露。现将公司首次回购股份情况公告如下:
购公司股份,回购股份数量为 1,823,800.00 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23%,最
高成交价为 5.81 元/股,最低成交价为 5.74 元/股,成交总金额为 10,551,006.50
元(不含交易费用)。本次回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既定的回购方案。
二、其他事项说明
号——回购股份》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内回购公司股份: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个交易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
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第十九条的相关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前半小时内及股票价格无涨跌
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号——回购股份》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四)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因此,不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第十
八条对每日回购股份数量的限制性规定。
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
风险。
特此公告。
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