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中科飞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的专项核查报告
深圳中科飞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飞测”、
“发行人”或“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经
上交所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证监会”)同意注册(证监许可〔2023〕367 号)。
本次发行采用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定向配售(以下简称“战略配售”)、
网下向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与网上向持有
上海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
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
“保荐人”或“保荐人
(主承销商)”)担任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
保荐人(主承销商)就拟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潜在投资者(以下简称“参与
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出具专项
核查意见。
为出具本核查意见,保荐人(主承销商)已经得到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
如下保证:其应保荐人(主承销商)要求提供的所有证照/证件及其他文件均真
实、全面、有效、合法。保荐人(主承销商)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证监会令〔第 208 号〕)、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205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
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
(上证发〔2023〕33 号)
(以下简称
“《实施细则》”)、《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承销业务规则》(中证协发〔2023〕18
号)(以下简称“《承销业务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自律规则
等文件的相关要求对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委托上海市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对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配售相关事项进行核查。
基于发行人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提供的相关资料,并根据上海市锦天城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核查意见,以及保荐人(主承销商)的相关核查结果,保荐人
(主承销商)特就本次战略配售事宜的核查意见说明如下。
一、本次发行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基本情况核查
(一)国泰君安证裕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代
企业名称 国泰君安证裕投资有限公司 91310000MA1FL54T3M
码/注册号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
类型 法定代表人 温治
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 400,000.00 万元整 成立日期 2018 年 2 月 12 日
住所 上海市杨浦区周家嘴路 3255 号 1106 室
营业期限自 2018 年 2 月 12 日 营业期限至 不约定期限
股权投资,金融产品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经营范围
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核查,证裕投资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其经营资金均系自有资金,不存在以非公开
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情形,不存在资产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情形,亦未
担任任何私募基金管理人。
经核查,截至本专项核查报告出具日,证裕投资为保荐人国泰君安全资子公
司,证裕投资与国泰君安存在关联关系,证裕投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根据《实施细则》第四章关于“科创板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的规定,
证裕投资作为保荐人国泰君安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具有参与发行人首
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四)项的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另类投资子公司管理规范》的相关规定,国泰君安自 2018
年起将其自营投资品种清单以外的另类投资业务由证裕投资全面承担,证裕投
资的合规与风险管理纳入了母公司国泰君安统一体系。
证裕投资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均为其自有资金。根据证裕投资提
供的财务报表,证裕投资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
中约定的认购资金。
根据证裕投资出具的承诺函,证裕投资承诺不利用获配股份取得的股东地位
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不在获配股份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
(二)发行人高管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
计划为君享 1 号资管计划和君享 2 号资管计划。
君享 1 号资管计划和君享 2 号资管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数量合计不超过本
次公开发行规模的 10.00%,
即 800 万股;同时,
参与认购金额合计不超过 18,690.00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① 君享 1 号资管计划
君享 1 号资管计划拟认购数量不超过 3,505,618 股,同时不超过 8,190.00 万
元,具体情况如下:
具体名称:国泰君安君享科创板中科飞测 1 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设立时间:2023 年 4 月 11 日
募集资金规模:8,190.00 万元
认购金额上限:8,190.00 万元
管理人: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实际支配主体:实际支配主体为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发行
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非实际支配主体。
君享 1 号资管计划参与对象全部为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参与人
姓名、职务与比例具体如下:
资管计划份
实缴金额 签署劳动合
序号 姓名 职务 额持有比例 员工类别
(万元) 同主体
(%)
资管计划份
实缴金额 签署劳动合
序号 姓名 职务 额持有比例 员工类别
(万元) 同主体
(%)
合计 8,190.00 100.00 - -
注 1: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由四舍五入造成;
注 2:君享 1 号资管计划所募集资金的 100%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即用于支付本次战略
配售的价款;
注 3:最终认购股数待 2023 年 5 月 8 日(T-2 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认。
② 君享 2 号资管计划
君享 2 号资管计划拟认购数量不超过 4,494,382 股,同时不超过 10,500.00 万
元,具体情况如下:
具体名称:国泰君安君享科创板中科飞测 2 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设立时间:2023 年 4 月 11 日
募集资金规模:10,500.00 万元
认购金额上限:10,500.00 万元
管理人: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实际支配主体:实际支配主体为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发行
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非实际支配主体。
君享 2 号资管计划参与对象全部为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参与人
姓名、职务与比例具体如下:
资管计划份
实缴金额 签署劳动
序号 姓名 职务 额持有比例 员工类别
(万元) 合同主体
(%)
合计 10,500.00 100.00 - -
注 1: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由四舍五入造成;
注 2:君享 2 号资管计划所募集资金的 100%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即用于支付本次战略
配售的价款;
注 3:最终认购股数待 2023 年 5 月 8 日(T-2 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认。
经核查,君享 1 号资管计划和君享 2 号资管计划份额持有人均与发行人或发
行人分公司或发行人全资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均为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或核
心员工,符合相关规定,符合合格投资者要求,并承诺以自有资金认购,具备参
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主体资格。
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配
售具体方案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
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上市的战略配售。
经核查,保荐人(主承销商)认为,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高级管理人员
和核心员工对于发行人生产经营具有重要影响,君享 1 号资管计划和君享 2 号资
管计划份额持有人均与发行人或发行人分公司或发行人全资子公司签订了劳动
合同,君享 1 号资管计划和君享 2 号资管计划份额持有人均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
人员或核心员工,符合合格投资者要求,并承诺以自有资金认购君享 1 号资管计
划和君享 2 号资管计划,具备通过君享 1 号资管计划和君享 2 号资管计划参与发
行人战略配售的主体资格。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
计划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条关于参与发行人战略
配售投资者资格的规定。
根据《国泰君安君享科创板中科飞测 1 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
同》《国泰君安君享科创板中科飞测 2 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
(以下简称“《资管计划管理合同》”),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
管理人享有的权利包括:
(1)根据《资管计划管理合同》的约定,独立管理和运
作集合计划的资产;
(2)根据《资管计划管理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管
理费、业绩报酬(如有)等费用;
(3)按照有关规定和《资管计划管理合同》约
定行使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4)根据《资管计划管理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托管人,对于托管人违反《资管计划管理合同》或有关法
律法规规定、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
时采取措施制止,并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5)
自行提供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认定的服务机构为资产管
理计划提供募集、份额登记、估值与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服务,并对其行为进
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6)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资产管理计划行使投资过程中
产生的权属登记等权利;
(7)在不损害投资者实质利益的前提下,管理人有权根
据管理运作实际情况对集合计划管理运作过程中的相关事项进行调整或补充说
明,并及时予以公告;(8)根据《资管计划管理合同》相关条款的约定,终止集
合计划的运作;
(9)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及资产
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经核查,保荐人(主承销商)认为,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能
独立管理和运用资管计划财产,行使因资管计划投资所产生的权利,对委托人和
托管人行使相应权利,因此君享 1 号资管计划和君享 2 号资管计划的实际支配主
体为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人即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及核心
员工非君享 1 号资管计划和君享 2 号资管计划的支配主体。
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委托人发行人的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签署了《资管计
划管理合同》,设立国泰君安君享科创板中科飞测 1 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
划,并委托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管理。国泰君安君享科创板中科
飞测 1 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已于 2023 年 4 月 13 日获得中国证券投资
基金业协会的备案证明(产品编码:SZV862)。
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及委托人发行人的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签署
了《资管计划管理合同》,设立国泰君安君享科创板中科飞测 2 号战略配售集合
资产管理计划,并委托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管理。国泰君安君享
科创板中科飞测 2 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已于 2023 年 4 月 13 日获得中
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备案证明(产品编码:SZV869)。
经核查,保荐人(主承销商)认为《资管计划管理合同》已进行合法备案,
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资产管理计划的相关规定。
综上,保荐人(主承销商)认为,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人员均为发行人
的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员工,相关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君享 1 号资管
计划和君享 2 号资管计划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已通过发行人董事会审议;君
享 1 号资管计划和君享 2 号资管计划依法设立且经合法备案,符合中国证监会
关于资产管理计划的相关规定;君享 1 号资管计划和君享 2 号资管计划参与本
次发行战略配售,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五)款关于参与发行人战略配
售投资者资格的规定。
(三)上海硅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核查沪硅产业提供的《营业执照》等文件,并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查询,沪硅产业的基本情况如下:
统一社会代码/
企业名称 上海硅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91310114MA1GT35K5B
注册号
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上
类型 法定代表人 俞跃辉
市)
注册资本 人民币 273,165.8657 万元 成立日期 2015 年 12 月 9 日
住所 上海市嘉定区兴邦路 755 号 3 幢
硅产品和集成电路产品技术领域内的技术服务,硅产品和集成电路研制、销
售,硅材料行业投资,集成电路行业投资,创业投资,实业投资,资产管理,
经营范围
投资咨询,投资管理,企业管理咨询,商务咨询。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上海硅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沪硅产业”) 提供的营业执
照、公司章程等资料,沪硅产业系已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沪硅产业不属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
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管理人,无需按照相关
规定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经核查,沪硅产业为上交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股票代码:688126),根据上
市公司公告,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沪硅产业前十大股东合计持股比例为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排名 股东名称
(股) (%)
上海武岳峰集成电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河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华芯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
资基金二期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上证科创板 50 成份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诺安成长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排名 股东名称
(股) (%)
合计 1,939,181,219 71.00
沪硅产业无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根据公开信息,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
司和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并列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均为
经核查,沪硅产业为上交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股票代码:688126)。根据公
开信息,公司主要从事半导体硅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是中国大陆规模最大的
半导体硅片制造企业之一,也是中国大陆率先实现 300mm 半导体硅片规模化销
售的企业。公司提供的半导体硅片产品类型涵盖 300mm 抛光片及外延片、200mm
及以下抛光片、外延片以及 200mm 及以下的 SOI 硅片。产品主要应用于存储芯
片、图像处理芯片、通用处理器芯片、功率器件、传感器、射频芯片、模拟芯片、
分立器件等领域。沪硅产业 2022 年合并口径营业收入为 360,036.10 万元,归属
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32,503.17 万元,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的总资产为
综上所述,沪硅产业属于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
景的大型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经核查,并经沪硅产业确认,沪硅产业与发行人、保荐人(主承销商)之间
不存在关联关系。
根据沪硅产业出具的承诺函,沪硅产业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均为其自有
资金。根据沪硅产业提供的财务报表,沪硅产业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
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的认购资金。
根据发行人与沪硅产业签署的《战略合作备忘录》,具体合作内容如下:
“①半导体设备销售业务:中科飞测是沪硅产业的半导体设备供应商之一,
双方在部分半导体设备领域已形成业务合作关系。通过本次战略合作,双方将继
续在推动在半导体设备领域的业务往来。②产业链建设及产品开发:为保障供应
链安全,落实“双循环”、
“科技自立自强”等国家战略,沪硅产业正在积极推动
集成电路设备的国产化进程。双方将加强在设备测试、验证等方面的合作,提升
乙方产品的技术研发、产品开发能力。③其他合作:双方将在资本运营、技术研
发、深化改革、产业链延伸等方面持续深化合作内容,提升合作价值,更好地承
担国家使命,落实国家战略。”
(四)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二期股份有限公司
经核查大基金二期提供的《营业执照》等文件,并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查询,大基金二期的基本情况如下:
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二期 统一社会代码/
企业名称 91110000MA01N9JK2F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号
类型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法定代表人 楼宇光
注册资本 人民币 20,415,000 万元 成立日期 2019 年 10 月 22 日
住所 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景园北街 2 号 52 幢 7 层 701-6
项目投资、股权投资;投资管理、企业管理;投资咨询。(“1、未经有关部门
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
经营范围 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大基金二期为已备案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其备案信息如下:
基金名称 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二期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类型 股权投资基金
基金编号 SJU890
管理人名称 华芯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托管人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备案日期 2020 年 3 月 12 日
大基金二期的股权结构如下:
经查阅大基金二期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查询,大基金二期股权结构比较分散,任一单一股东无法对大基金二期
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形成控制,且各股东之间无一致行动关系,因此大基金二期
无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根据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并经保荐人核查,大基金二期系经国务院批准、
元,大基金二期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开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烟草总
公司、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光谷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中央和地
方单位共同出资设立,属于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大基金二期聚焦集成电路产业
链布局投资,重点投向集成电路芯片制造以及设备材料、芯片设计、封装测试等
产业链环节,适当投向扩围领域,推动我国集成电路产业跨越发展。大基金二期
近年作为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认购了中芯国际(688981)、格科微(688728)、
灿勤科技(688182)、东芯股份(688110)、翱捷科技(688220)、广立微(301095)、
龙芯中科(688047)、燕东微(688172)等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
综上所述,大基金二期属于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具有
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二)
款的规定。
经核查,并经大基金二期确认,大基金二期与发行人、保荐人(主承销商)
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根据大基金二期出具的承诺函,大基金二期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均为其
自有资金。根据大基金二期提供的财务报表,大基金二期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
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的认购资金。
二、战略配售方案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选取标准、配售资格
核查
(一)战略配售方案
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 8,000 万股,发行股份占发行后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总股本为 32,000 万股。
本次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 1,600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20.00%。发行
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依据网下询价结果拟定发行价格后确定最终战略配售
数量,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部分将回拨至网下发行。
本次发行中,发行人、保荐人(主承销商)在考虑《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
的规定、投资者资质以及市场情况后,综合确定参与战略配售的对象,包括以下
几类:
(1)参与科创板跟投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证裕投资;
(2)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
管理计划:君享 1 号资管计划和君享 2 号资管计划;
(3)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
下属企业:沪硅产业
(4)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
金或其下属企业:大基金二期。
(1)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规模
根据《实施细则》相关要求,参与配售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为证裕投资,跟
投的股份数量将按照股票发行价格认购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2%至 5%
的股票,具体比例根据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规模分档确定:
币 6,000 万元;
币 1 亿元;
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的初始股份数量为本次公开发行股份数量的 5.00%,
即 400 万股。因保荐人相关子公司最终实际认购数量与最终实际发行规模相关,
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 T-2 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定保荐人相关子公司最终跟投
数量及跟投金额。
(2)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
管理计划拟认购规模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
计划(君享 1 号资管计划及君享 2 号资管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初始数量为本次
公开发行股份数量的 10.00%,即 800 万股;同时参与认购规模不超过 18,690.00
万元。
(3)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拟认购规模
拟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名单及拟认购情况如
下: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 承诺认购金额
序号 投资者类型
者名称 (万元)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
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
业
注 1:上表中“承诺认购金额”为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
购金额上限。
注 2:上述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确保 T-3 日足额缴款,具体比例和金额将在 T-2 日确定发行价格后
确定。
综上,本次发行共有 5 名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
为本次公开发行股份的 20.00%,即 1,600 万股(认购股票数量上限)。上述安排
符合《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发行证券数量不足 1 亿股(份)的,参与战略配
售的投资者数量应当不超过 10 名,战略配售证券数量占本次公开发行证券数量
的比例应当不超过 20%”之规定。
证裕投资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
市之日起 24 个月。
君享 1 号资管计划及君享 2 号资管计划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
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承诺本次获配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
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限售期届满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二)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核查意见
根据《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可以实施战略配售。发行
证券数量不足 1 亿股(份)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数量应当不超过 10 名,
战略配售证券数量占本次公开发行证券数量的比例应当不超过 20%。经核查,本
次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 1,600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比例为 20%,本次共有
经核查,保荐人(主承销商)认为,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和配
售资格符合《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
者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符合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和配
售资格。
三、本次战略配售是否存在《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情形核查
《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
者配售股票的,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条件引入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但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
除外;
用非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股票,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经核查,保荐人(主承销商)认为,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向参与战
略配售的投资者配售股票不存在《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四、券商律师对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核查结论
经核查,券商律师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认为: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
投资者数量和配售股份数量符合《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制定的参与
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选取标准符合《实施细则》及《承销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具备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发行人及保荐
人(主承销商)在本次战略配售中遵守相关适用规则的规定,不存在《实施细则》
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五、保荐人(主承销商)对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核查结论
综上所述,保荐人(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
取标准、配售资格符合《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关于参与战略配
售的投资者选取标准及配售资格的规定;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符合本
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具备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的配售资格;发行人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向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配
售股票不存在《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中科飞测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的专项核查
报告》之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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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方军 寻国良
保荐人(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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