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
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证
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有关规定,作为河南恒星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
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修订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及预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交的关于公司修订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
和《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三次
修订稿)》后认为:本次修订后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案及预案切实可行。
本次发行完成后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股东的利
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同时公司董事
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
此,我们同意修订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及预案涉及的相关事项。
二、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
报告(三次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董事会编制的《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
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三次修订稿)》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可行
性进行了分析。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用途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符合公
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符合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符合公司的长远
发展目标和股东的利益,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我们同意
修订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三、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
(三次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
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三次修订稿)的议案》,我们认为,
公司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摊薄即期回报及相关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
作出的承诺符合《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
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我
我们同意该议案修订。
四、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
稿)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该报告对本次股票发行实施的可行性、必要性及对公司的影响等作
出了充分详细的说明,有利于投资者对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情况进行全
面了解。发行方案符合公司战略目标,有利于提升公司盈利能力。方案符合公司
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相关补充协议的独
立意见
公司结合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调整的具体情况与特定对象签
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相关补充协议,该协议的条款及签署程序符合国家
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审议程序符合股东大会之授权,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们同意补充该协议相
关内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仅用于《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
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签章使用。]
独立董事:
郭志宏 杨晓勇 张建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