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
发表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证
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有关规定,作为河南恒星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
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修订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等相关事项的议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
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公司未来整体发展战略规划,有利于增强
公司未来盈利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修订公司本次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仅用于《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
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事前认可意见》签章使用。]
独立董事:
郭志宏 杨晓勇 张建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