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
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 2022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22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
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
本次激励计划解除限售条件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方大特钢
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董事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已实施完毕 202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依据《方大特钢 2022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2 年 9 月修订)》 的规定,对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
格进行了调整,公司本次调整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等事项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的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调整回购价格及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等事宜,并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