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莱沃: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霍莱沃电子系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3-05-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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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上海霍莱沃电子系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霍莱沃电子系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受上海霍莱沃电子系统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或霍莱沃)委托,作为公司 2023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监
管指南》)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上
海霍莱沃电子系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就公司实行本计划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
查阅了按规定需要查阅的文件以及本所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在公司保证提
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
料、确认函或证明,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
任何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
相符的基础上,本所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查证和确认。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
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
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仅就与公司本计划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
和中国台湾地区,以下简称中国境内)现行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
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本所不对公司本计划所涉及的霍莱沃股票价值、考核
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
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
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
赖有关政府部门、霍莱沃或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
见。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其实行本计划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材
料一起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予以公告,并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行本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
所同意公司在其为实行本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
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
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要
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一、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主体资格
   (一)根据公司提供的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为 91310000664324630E)及本所律师调取的公司工商登记资料并经本
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核查,
霍莱沃成立于 2007 年 7 月 10 日,住所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郭守敬路
币,经营范围为:      “电子系统及其产品、软件的开发;工业自动化控制系统的开发
及提供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转让;电子产品、软件、计算机、通讯产品的销售;
商务咨询;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 2021 年 3 月 21 日出具的《关于同意上海霍莱沃电子系统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893 号)及公
司相关公告文件,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925 万股。2021 年 4 月
“688682”。
  (二)根据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中汇会审[2023]4662 号
《审计报告》及中汇会审[2023]4665 号《上海霍莱沃电子系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公司上市后公告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
律 师 登 录 中 国 证 监 会 “ 证 券 期 货 失 信 记 录 查 询 平 台 ”
(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监督管理信息公
开 目 录 ” ( 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 ) 、 上 交 所 官 网
(http://www.sse.com.cn/)、   “信用中国”     (https://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
裁 判 文 书 网 ( https://wenshu.court.gov.cn/ ) 及 中 国 执 行 信 息 公 开 网
(http://zxgk.court.gov.cn/)进行核查,霍莱沃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
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述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润分配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霍莱沃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
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霍莱沃具备《管理办法》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计划内容的合法合规性
子系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
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该草案对本计划所涉事项进行了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一)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证券法》
                                   《管
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干员工,不包括霍莱沃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外籍员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在聘用或劳动关系。
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明确,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
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
象相关信息。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
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核查意见、公司及激励对象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失
信记录查询平台”(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中国证监会“证券期
(http://www.sse.com.cn/)、“12309 中国检察网”(https://www.12309.gov.cn/)、
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官网(http://www.csrc.gov.cn/pub/shanghai/)    、中国裁判文
书 网 ( https://wenshu.court.gov.cn/ ) 及 中 国 执 行 信 息 公 开 网
(http://zxgk.court.gov.cn/)进行核查,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
八条第二款所述的下列情形:
   (1)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本计划已经明确了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符合《管
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第八
条的规定和《上市规则》第 10.4 条的规定。
    (二) 标的股票种类、来源、数量及分配
               》,本计划采取的激励形式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本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票,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占《激励计划(草案)》公告
日公司股本总额 51,947,770 股1的 0.47%。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195,870
股,占《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0.38%,占本计划拟授予限制
性股票总数的 80.02%;预留 48,900 股,占《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
总额的 0.09%,预留部分占本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19.98%。公司全部有
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同时,本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
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之间的
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限制性股
                       获授的限制      获授限制性股     票占《激励计
    姓名    国籍      职务   性股票数量      票占授予总量     划(草案)》
                        (股)        的比例       公告日公司总
                                              股本比例
    一、核心骨干员工(共 19 人)    195,870    80.02%     0.38%
         二、预留部分         48,900     19.98%     0.09%
          合计            244,770    100.00%    0.47%
 公司尚未办理注册资本工商变更事宜。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本计划已经明确了本计划所涉标的股票的种类、来源、
数量、占比及激励对象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占比等内
容,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本计划标的股票的
种类、来源、数量及分配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五条
第一款及《上市规则》第 10.8 条的规定。
  (三) 本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
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计划授予日由董事会于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
计划后由董事会确定。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且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
属条件后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本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但下列期
间内不得归属: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
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
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根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
事项。
  本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归属期间             归属比例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   自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股票第一个归属期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   自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股票第二个归属期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   自授予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股票第三个归属期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本计划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归属期间             归属比例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
预留部分的限制性
           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40%
股票第一个归属期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
预留部分的限制性
           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36       30%
股票第二个归属期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部分的限制性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
股票第三个归属期   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48       3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因归属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一年
归属,由公司按本计划的规定作废失效。在满足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后,公司将统
一办理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归属事宜。
  激励对象通过本计划所获授公司股票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
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将其持
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
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
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
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本计划关于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的规定
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五)项、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
五条和《上市规则》第 10.7 条及《公司法》
                      《证券法》的相关规定。
   (四) 授予价格和确定方法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32.66
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和归属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32.66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
股票。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与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相同。
   本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依据本计划公告前 1 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的 39.41%确认为每股 32.66 元。
   (1)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
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 82.88 元,本次授予价格占前 1 个交易日
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39.41%;
  (2)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
交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 98.68 元,本次授予价格占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33.10%;
   (3)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6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60 个交易日股票
交易总额/前 6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 96.38 元,本次授予价格占前 6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33.89%;
   (4)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1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20 个交易日
股票交易总额/前 1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 92.55 元,本次授予价格占
前 1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35.29%。
  公司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了《上海
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上海霍莱沃电子系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对本计划的可行性、相关
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的合理性、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损害股东利益等发
表了专业意见。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本计划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
(六)项、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及《上市规则》第 10.6 条的规定。
  (五) 授予条件和归属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
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
票:
 (1) 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   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 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⑤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归属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
制性股票方可分批次办理归属:
 (1) 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   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
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2) 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⑤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出现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计划的权
利,该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3) 激励对象归属权益的任职期限要求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归属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前,须满足
  (4) 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在 2023 年-2025 年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
一次。首次、预留授予部分各年度业绩考核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        对应考核年度               该考核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归属期      2023 年度            2023 年公司营业收入不低于 42,000 万元
  第二个归属期      2024 年度            2024 年公司营业收入不低于 50,000 万元
  第三个归属期      2025 年度            2025 年公司营业收入不低于 58,000 万元
  (5)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所有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考核按照公司现行的相关
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激励对象
的考核结果由个人惩处核定及个人绩效考核两部分组成。
  个人惩处核定结果对应归属比例情况如下:
   个人惩处核定结果       无记过及以上惩处记录               有记过及以上惩处记录
个人惩处核定结果对应归属比例              100%                  0
  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对应归属比例情况如下:
   个人绩效考核结果             A           B        C        D
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对应归属比例      100%           100%     60%       0
  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数量×公司
层面归属比例×个人惩处核定结果对应归属比例×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对应归属比
例。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的,
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以后年度。
  若公司在本计划有效期内遇重大变故、特殊及异常情况,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
经公司董事会审定后可对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予以调整。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本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和归属条件符合
《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七)项、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第十八条、
第二十六条及《上市规则》第 10.7 条的规定。
  (六) 其他
  《激励计划(草案)》对本计划的目的、授予及归属程序、调整方法和程序、
会计处理、本计划的变更和终止、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时的处理及公司/激励对
象的其他权利义务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
           《激励计划(草案)》的上述内容符合《管理办法》
                                 《上
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三、本计划涉及的法定程序
  (一) 已履行的程序
  根据公司提供的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
独立董事意见、
      《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文件,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实
施本计划,公司已经履行了下列程序:
委员会 2023 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并同意提交霍莱沃董事会审议。
了《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激励对象与董事之间均不存在关联
关系,不存在需要回避的情形。
                                    》及其摘要发表独
立意见,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核心骨干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
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具备实施
本次激励的主体资格;本激励对象均符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等。
会认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的审议、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
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
形”。
  (二) 尚需履行的程序
  根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为实行本计划尚待履行的主要
程序如下:
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
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案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计划及相关议案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
票权。同时,公司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参与表决。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
本计划及相关议案,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就本计划履行了现阶
段应当履行的法定程序,激励对象与董事之间均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需要回避
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上市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计划尚需根据《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及《公司
章程》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四、本计划的信息披露
  公司应当在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激励计划(草案)》后及时公
告《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等相
关必要文件。此外,随着本计划的进展,公司还应当根据《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
  五、激励对象参与本计划的资金来源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出具的说明,激励对象参与本计划的资金来
源均为自筹资金,不存在公司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贷款担保的情形,符合
《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六、本计划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霍莱沃实施本计划的目的是为:
                            “进一步完善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公司核心管理、技
术和业务人才,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
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
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此外,公司独立董事于 2023 年 5 月 8 日发表独立意见,公司实施本计划不会
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
  七、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具备《管理办法》规定
的实施本计划的主体资格;公司为实施本计划而制定的《激励计划(草案)》的内
容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就本计划已经履行了现阶段所
必要的法定程序,激励对象与董事之间均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需要回避的情形;
本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和《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不存在
向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贷款担保的情形;本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本计划待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
可实施。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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