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莱光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茂莱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3-05-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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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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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南京茂莱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南京茂莱光学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
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
《南京茂莱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
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3 年 3 月 27 日,公司召
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已于 2023 年 4 月 1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发出了《南京茂莱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
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
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投票注意事项、会议联系方式等内容。
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5 月 8 日 13 时 30 分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宁
开发区铺岗街 398 号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范浩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
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8 日上午 9:15-
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8 日 9:15 至 2023 年 5 月 8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
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39,086,814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03%,其
中: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
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8 人,均为
截至 2023 年 4 月 28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38,086,314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000,50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其身份。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3,286,814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6.23%。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包括视频、通讯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
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其出席会议的资
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公司 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9,086,81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本议案获得通过。
  (二)《关于公司 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9,086,81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关于公司 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9,086,81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9,086,81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本议案获得通过。
  (五)《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9,086,81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286,81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六)《关于公司董事 2023 年度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9,086,81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286,81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七)《关于公司监事 2023 年度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9,086,81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本议案获得通过。
  (八)《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9,086,81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286,81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九)《关于制定公司<套期保值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9,086,81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本议案获得通过。
  (十)《关于修订公司<现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9,086,81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本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
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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