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江苏博信投资
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
作为江苏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
审阅相关会议资料及全体独立董事充分全面的讨论与分析,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
现对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事项发表如下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聘任李新勇先生为总经理是在充分了解被聘任人身份、学历、职业、
专业素养等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被聘任人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与
能力,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禁止担任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职务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认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
形,符合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
本次公司总经理聘任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董事会聘任李新勇先生为公司总
经理,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十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江苏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刘丙刚、杨永民、谭春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