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河智能: 关于为参股公司万宝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更正公告

证券之星 2023-05-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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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97       证券简称:山河智能         公告编号:2023-021
              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参股公司万宝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
         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更正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9日在《证券
时报》、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披露的 《关于为参股公司万宝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
公告》(公告编号:2023-016)。经核查发现,其中部分项目列示有误,现对相关
内容进行补充更正披露,具体情况如下:
   一、 补充“特别风险提示:”
   补充后:
   特别风险提示: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
司 2022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 100%,请投资者充分关注担保风险。
   二、 “一、担保情况概述”的补充更正内容如下:
   更正前: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为促进公司工程机械产品的销售及支持上海万宝开展对公司的工程机械产品
融资租赁业务,公司按照实际控制的持股比例向上海万宝提供合计不超过人民币 1.2
亿元的融资担保,担保额度用于在境内开展的贸易项下银票、信用证类、流动资金
贷款、项目贷款、应收账款保理等相关业务。
   更正后: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为促进公司工程机械产品的销售及支持上海万宝开展对公司的工程机械产品
融资租赁业务,公司按照实际控制的持股比例向上海万宝提供人民币 1.2 亿元的融
资担保,担保额度用于在境内开展的贸易项下银票、信用证类、流动资金贷款、项
目贷款、应收账款保理等相关业务。
  三、“三、担保协议的签署内容”的补充更正内容如下:
  更正前:
  三、担保协议的签署内容
  本次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为预计事项,相关担保协议尚未签订,后续具体
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担保的方式、期限、金额等将由公司及被担保方与相关机
构在合理公允的条件下共同协商确定。
  更正后: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拟与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普陀分行签署《保证合同》的
主要内容:
约金、赔偿金和乙方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
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三年止。保证人同意债权期限延展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或补充协议重新约定的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止。
 (二)公司拟与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及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
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和所有其他应付的
费用(以上各项合称为“被担保债务”)。
计算,为自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受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如因法律规定或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事件发生而导致债务提前到期,保
证期间为债务提前到期日起三年。保证人同意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
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项下债务分期
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三)公司拟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外高桥保税区支行签署《最高
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 利息包括利息、 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
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
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 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
人要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保证人对债权
发生期间内各单笔合同项下分期履行的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任,为各期债务履行期
届满之日起,至该单笔合同最后一期还款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债权人与债务人
就主债务履行期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
之日后三年止。
 (四)公司拟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支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的
主要内容:
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
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          、违约金、损害赔
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融资分别计算,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
日起三年;(2)如单笔主合同确定的融资分批到期的,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每
批融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3)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
间也分期计算,保证期间为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三年;(4)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就
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融资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在此不可撤销地表示认可和同
意该展期,保证人仍对主合同下的各笔融资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就
每笔展期的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
三年;(5)若债权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的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则
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向债务人通知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6)银行承兑
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分次垫
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7)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
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8)债权人为债务人提供的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
自该笔金融业务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四、“四、反担保及同比例担保情况”的中“(四)提供同比例担保的情况”
的补充更正内容如下:
  更正前:
  (四)提供同比例担保的情况
  上海万宝的控股股东广州工控万宝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同意按照持股比例提供
担保。
  更正后:
   (四)提供同比例担保的情况
  上海万宝的控股股东广州工控万宝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同意按照持股比例提供
担保;AVMAX GROUP INC.同意按照持股比例向公司提供反担保。
  除上述更正内容之外,公司《关于为参股公司万宝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
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其他内容保持不变。公司对上述更正事项给投资者造
成的不便深表歉意,今后公司将进一步提升信息披露质量,避免类似情况的发生。
敬请广大投资者谅解。
                              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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