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黄河: 广东尚玖律所关于兰州黄河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尚玖律意字(2023)第003号)

证券之星 2023-05-09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广东尚玖律师事务所   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二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广东尚玖律师事务所
   关于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二○二二年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尚玖律意字(2023)第 003 号
致: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尚玖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兰州黄河企业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符晓渊、张君林律师(以
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的 2022 年年度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以及《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针对本次股东
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公司已保证并承诺,向本所所提供的资料和文件以及所作的陈述
与说明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本所律师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董事会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准则、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
法律意见如下:
广东尚玖律师事务所        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二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程序
《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3 年 5 月 8 日
召开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会于 2023 年 4 月 15 日在《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兰州黄河企业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
知》”),并于同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3 年 5 月 8 日下午 2:30 在甘肃省兰州市庆
阳路 219 号金运大厦 22 层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
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会议由公司董
事长杨世江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
间为:2023 年 5 月 8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间为 2023 年 5 月 8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3:00 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
会议审议的议案与《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
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二十日做出
广东尚玖律师事务所       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二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公告,因此,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
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经审查确认,公司股份总数为 185,766,000 股,参加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7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不含公司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共 6 名,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有 8,437,573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5420%。具体如下:
为 2023 年 4 月 27 日 15:00 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上述股东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为 43,441,87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3.3853%。
告的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5 名,为 2023 年 4 月 27
日 15:00 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股东。上述股东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4,926,926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6522%。
   此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部分董事、全体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召集人于 2023 年
广东尚玖律师事务所         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二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东大会的通知》。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主体资格以及本次股东
大会召集人的主体资格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
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就《通知》中列明的审议
事项,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
会实际审议事项与《通知》中所载事项一致。
   (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方式对《通知》中所列明事
项进行了现场投票表决,并经股东代表、监事及工作人员计票、监票。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
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三)经合并统计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
各项议案均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案编码:1.00)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7,854,06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9358%;
反对 514,73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64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 意 7,922,835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广东尚玖律师事务所         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二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根据表决结果,本议案表决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7,854,06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9358%;
反对 514,73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64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 意 7,922,835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根据表决结果,本议案表决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7,854,06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9358%;
反对 514,73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64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 意 7,922,835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广东尚玖律师事务所         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二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根据表决结果,本议案表决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7,854,06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9358%;
反对 514,73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64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 意 7,922,835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根据表决结果,本议案表决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7,854,06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9358%;
反对 514,73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64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 意 7,922,835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广东尚玖律师事务所         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二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根据表决结果,本议案表决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7,854,06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9358%;
反对 514,73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64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 意 7,922,835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根据表决结果,本议案表决通过。
庆河嘉源置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的议案》(提案编码:7.00)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7,854,06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9358%;
反对 514,73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64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广东尚玖律师事务所         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二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 意 7,922,835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根据表决结果,本议案表决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现场会议的所有公司股东及股
东代表、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签字。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
法》
 、《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是合法有
效的。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
律师同意本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一
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
                 (以下无正文,后接签章页。)
广东尚玖律师事务所    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二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仅为签章页。)
               见证机构:广东尚玖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符晓渊
                      张君林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兰州黄河盈利能力较差,未来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