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关于
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
汉坤(证)字[2023]第 22219-8-O-3 号
中国北京市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 C1 座 9 层 100738
电话:(86 10) 8525 5500;传真:(86 10) 8525 5511 / 8525 5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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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关于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汉坤(证)字[2023]第 22219-8-O-3 号
致: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孩子王股份”或“公司”
)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向
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此前,本所已根据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出具了《关于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
(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关于孩子王儿
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
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关于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
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
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及《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关于孩子王儿童用
品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以
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与《法律意见书》 《律师工作报告》
《补充
法律意见书(一)》合称为“已出具法律文件”)。
鉴于发行人于 2023 年 4 月 26 日公告了《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 (以下简称“《2022 年年报》”) ,本次发行报告期变更为 2020 年、
自《法律意见书》 《律师工作报告》所载期间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出具日
期间或报告期末与本次发行相关的重大法律事项的变化情况进行了补充核查验
证,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对于已出具法律文件中未发生变化的内容,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不再重复披露。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是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
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的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书》《律师
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不可分割的一部
分,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另有说明的情形外,本所在《法律意见书》 《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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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发表法律意
见的前提、假设和有关用语的简称、释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
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所
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如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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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根据发行人披露的公告并经本所律师通过公开渠道进行核查,2023 年 4 月 20
日,深交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召开 2023 年第 24 次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会议,对公
司本次发行申请进行了审核。根据会议审核结果,公司本次发行申请符合发行条
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根据发行人披露的公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2022 年 5 月 20 日,发行人召开
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本次发行方案的有效期为公司 2021 年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方案之日起十二个月。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出具之日,该等方案有效期已近届满。
根据发行人披露的公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2023 年 4 月 24 日,发行人召开
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同意将本次发行方案的有效期自原有效期届满
之日起延长十二个月。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出具之日,本次发行方案尚在有效期内,发行
人已就本次发行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内部批准及授权,本次发行尚待经中国证监
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关于延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
有效期的议案》尚需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 发行人的主要股东
根据中证登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东名册及发行人提供的书面确认,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前十大股东及其持股数量和比例为: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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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三、 发行人的业务
(一) 主要业务资质和许可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发行人下属在营门店共 508 家,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出具之日,该等门
店已全部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完成食品销售备案。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出具之日,发行人、南京亿略卓及在营门店中 447 家已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文件,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说明,剩余 59 家未取得许可文件的在营门店未从事出版物经营。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出具之日,在营门店中的 449 家已取得《卫生许可证》,36 家在营门店所租赁物
业所在商场已取得商场整体《卫生许可证》。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说明、部分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剩余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出具之日,在营门店中的 385 家已取得《公共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
全检查合格证》;113 家租赁物业所在商场已取得商场整体《公共聚集场所投入使
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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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出具之日,在营门店中的 10 家自身或其租赁物
业所在商场均未取得《公共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具
体情况如下:
序号 门店对应分公司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出具之日未取得《公共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门店中
的河北孩子王儿童用品有限公司邯郸美乐城分公司、贵州孩子王儿童用品有限公
司遵义时代天街店、四川孩子王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成都蛟龙工业港店租赁物业所
在商场的运营方已出具承诺函,承诺将在该等承诺函签署之日起 5 年内取得商场
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
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
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
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出
具之日,上述门店不存在被责令停止使用或停产停业的情形;报告期内,发行人
门店不存在因未取得《公共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被
处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就上述发行人部分在营门店未取得相关资质证照的情形,发行人控股股东江
苏博思达及实际控制人汪建国已出具承诺,“如果出现发行人和/或其控股子公司
以及该等公司的各分支机构因未取得相关经营资质或相关经营资质到期未及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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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而给发行人和/或其控股子公司以及该等公司的各分支机构造成经济损失的,包
括但不限于被有权部门所处的罚款等,本公司/本人将全额赔偿发行人和/或其控
股子公司以及该等公司的各分支机构由前述情形实际遭受的经济损失,以使发行
人和/或其控股子公司以及该等公司的各分支机构不受损失,且不会向发行人进行
追偿。”
综上,本所认为,上述部分在营门店未取得相关资质证照情形不会构成本次
发行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认为,截至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三)出具之日,除前述已披露的情形外,发行人及其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已取得营业执照的境内子公司以及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的在营门店已
经获得其主营业务所需的相关业务资质或许可,且相关资质或许可不存在被吊销、
撤销、撤回的重大法律风险或存在到期无法延续的风险。
四、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 关联交易
根据《2022 年年报》、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
内,发行人与其关联方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报告期内,发行人发生的关联采购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关联方名称 交易内容 2022 年 2021 年 2020 年
江苏创纪云 软件 265.49 137.96 -
江苏孩子王 平台服务费 - - 396.48
北京极智嘉 仓储物流 - 15.33 -
山东星贝 购买保险 93.97 119.69 139.32
南京圣和文化交流有限公司 住宿服务 - 0.71 -
金可儿(上海)床具有限公司 床具用品 69.98 31.61 -
南京象皮尼科技有限公司 软件、固定资产 106.73 79.69 -
江苏居家运通商贸有限公司 促销费用 - 1.37 -
合计 536.17 386.36 535.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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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营业成本的比例 0.09% 0.06% 0.09%
报告期内,公司发生的关联销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关联方名称 交易内容 2022 年 2021 年 2020 年
江苏孩子王 软件授权 - - 18.87
深圳慧星远 服务费、软件销售收入 - - 99.48
江苏星合投资管理有
礼品卡销售 - - 0.72
限公司
平台服务收入、资源服务、
山东星贝 39.46 58.96 65.68
通用券销售
江苏阿格拉 平台服务收入 - 0.01 0.81
妍丽化妆品 平台服务收入、销售佣金 18.12 28.83 13.52
金可儿(上海)床具
平台服务收入、销售佣金 13.37 8.23 -
有限公司
南京圣和投资集团有
平台服务收入 0.26 0.75 -
限公司
北京猿力教育科技有
平台服务收入、广告投放 5.73 15.22 -
限公司
江苏居家运通商贸有
平台服务收入 - 3.40 -
限公司
黄山千鸟谷生态科技
平台服务收入 - 0.65 -
有限公司
妍丽供应链管理(深
广告投放 25.26 - -
圳)有限公司
合计 102.21 116.05 199.07
占营业收入的比例 0.01% 0.01% 0.02%
报告期内,公司的关联担保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是否
序号 担保方 主债权人 被担保方 担保金额 授信期限/借款期限
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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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毕
中国工商银行
汪建国、 股份有限公司
五星控股 南京山西路支
行
招商银行股份
汪建国、
五星控股
分行
交通银行股份
汪建国、
五星控股
省分行
中国银行股份
汪建国、
五星控股
鼓楼支行
中国民生银行
汪建国、
五星控股
南京分行
宁波银行股份
分行
花旗银行(中
公司南京分行
汪建国、 渣打银行(中
五星控股 国)有限公司
北京银行股份
汪建国、
五星控股
分行
中信银行股份
汪建国、
五星控股
分行
中国民生银行
汪建国、
五星控股
南京分行
汪建国、 招商银行股份
五星控股 有限公司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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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行
南京银行股份
汪建国、
五星控股
金融城支行
中国建设银行
汪建国、
五星控股
江苏省分行
汪建国、 中国工商银行
五星控股 山西路支行
汪建国、 中国银行南京
五星控股 鼓楼支行
汪建国、 中信银行南京
五星控股 分行
汪建国、 上海银行南京
五星控股 分行
渤海银行南京
分行
汪建国、 中国工商银行
五星控股 山西路支行
汪建国、 华夏银行南京
五星控股 城东支行
汪建国、 光大银行南京
五星控股 分行
汪建国、 南京银行南京
五星控股 金融城支行
汪建国、 招商银行南京
五星控股 分行
汪建国、 民生银行南京
五星控股 分行
中信银行南京
分行
汪建国、 北京银行南京
五星控股 分行
汪建国、 光大银行南京
五星控股 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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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星控股 分行
汪建国、 浦发银行南京
五星控股 分行
汪建国、 渣打银行(香
五星控股 港)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南京
分行
汪建国、 渣打银行(中
五星控股 国)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
汪建国、
五星控股
南京鼓楼支行
上海浦东发展
公司南京分行
注:上述第 8、31、33 笔担保合同已履行完毕,原担保合同对应的主合同继续有效。
单位:万元
关联方名称 2022 年 2021 年 2020 年
发行人作为承租人
星瑞堂置业 - 68.67 42.15
合计 - 68.67 42.15
发行人作为出租方
上海辰谊 - 24.12 100.71
安能聚创 - 222.36 705.57
合计 - 246.47 806.28
单位:万元
关联方名称 2022 年 2021 年 2020 年
深圳慧星远 - - 4,027.18
合计 - - 4,027.18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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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名称 2022 年 2021 年 2020 年
江苏孩子王 - - 156,491.83
合计 - - 156,491.83
单位:万元
关联方名称 交易内容 2022 年 2021 年 2020 年
深圳慧星远 资金拆借 - - 5,100.00
深圳慧星远 拆借利息 - - 25.80
单位:万元
关联方名称 交易内容 2022 年 2021 年 2020 年
江苏创纪云 返佣分成 162.68 248.81 185.78
合计 162.68 248.81 185.78
单位:万元
关联方名称 2022 年 2021 年 2020 年
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669.38 610.17 662.24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关联方 2022 年 2021 年末 2020 年末
长期应收款 星瑞堂置业 - 13.00 13.00
应收账款 山东星贝 41.75 - -
其他应收款 星瑞堂置业 - - 0.14
预付账款 星瑞堂置业 - 4.44 -
妍丽化妆品 - 13.46 13.03
应付账款 金可儿(上海)床具有
限公司
江苏阿格拉 - - 1.00
安能聚创 - - 82.69
其他应付款
上海辰谊 - - 5.63
星瑞堂置业 - - 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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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圣和投资集团有
- 0.50 -
限公司
金可儿(上海)床具有
- 1.00 -
限公司
黄山千鸟谷生态科技
- 0.50 -
有限公司
北京猿力教育科技有
- 0.50 -
限公司
江苏创纪云 - 15.00 -
江苏居家运通商贸有
- 1.00 -
限公司
妍丽化妆品 - 3.00 -
山东星贝 35.02 - -
南京象皮尼科技有限
公司
山东星贝 - 3.20 -
北京猿力教育科技有
- 0.15 -
合同负债 限公司
南京圣和投资集团有
限公司
五、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 土地使用权及房屋使用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孩子王西南智慧物流基地和区域总部项目”已取
得相应的不动产权证书,具体情况如下:
他项
所有权人 权证号 坐落 用途 面积
权利
川(2023)青白江区 青白江区万通
仓库、设备 85,267.01
四川童联供应链 不动产权第 0000306 路 588 号 2 栋、 抵押
用房等 平米
号 3 栋、5 栋等
(二) 无形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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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已取得由国家商标局核发商
标注册证的注册商标共 590 项,具体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之“附件一
/(一)中国境内注册商标”。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取得境外商标共 8 项,具体情
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之“附件一/(二)中国境外注册商标”。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已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
记证书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共 123 项,具体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之“附
件一/(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已取得作品著作权共 57 项,
具体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之“附件一/(四)作品著作权”。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经营中使用的主要域名共 6
项,具体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之“附件一/(五)主要域名”。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已取得的专利共 2 项,具体
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之“附件一/(六)专利”。
(三) 发行人租赁物业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的境内子公司、分公司合计承租直
营门店营业用房 515 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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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出具之日,上述直营门店营业用房中的 319 处
租赁物业的出租方已向发行人或其境内子公司、分公司提供房屋产权证书,面积
占直营门店营业用房的 70.35%。
就该等已提供房屋产权证书的物业,72 处的出租方与产权方不一致。其中 60
处物业的出租方已提供相关文件,证明其有权出租该等物业;12 处物业的出租方
未提供该等文件,面积占直营门店营业用房的 3.64%,就该等物业,发行人或其
境内子公司、分公司与出租方签署的租赁协议及/或其补充协议中包含了出租方关
于其有权出租该等物业的陈述与保证,并约定了相应的违约责任。
另有 188 处租赁物业的出租方虽未提供房屋产权证书,但已提供国有土地使
用权权属证书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面积占直营门店运营用房的 28.05%。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法释[2009]11 号),上述未提供房产证的情形不会导致相关租赁合同无
效。
上述已提供房屋产权证、虽未提供房屋产权证但提供了国有土地使用权权属
证书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房产面积合计占直营门店营业用房的 99.37%。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出具之日,除前述物业外,出租方未能就直营
门店营业用房中 2 处提供房屋产权证书及/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面积占直
营门店营业用房的 0.63%。
此外,部分直营门店营业用房存在未办理租赁备案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
[2009]11 号)的规定,未办理租赁备案的情况不会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说明并经本所律师通过公开渠道进行检索,截至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分公司不存在与承租
物业未取得产权证或未办理租赁备案相关的重大未决诉讼。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出具之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博思达、实际控制
人汪建国已出具承诺如下:
“若发行人及其分子公司因租赁土地、房屋建筑物存在瑕疵导致发行人及其分
子公司在租赁期内不能正常使用该等房产,或因该等瑕疵导致公司及其分子公司
被有关主管机关处罚或其他第三方索赔的,本公司/本人将依法承担全部经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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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发行人及其分子公司因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且不会向发行人及其分子公司
进行追偿”。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前述租赁物业的瑕疵情况不会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法
律障碍。
六、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 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
下:
序号 股东大会会议名称 召开日期
序号 董事会会议名称 召开日期
序号 监事会会议名称 召开日期
本所认为,发行人上述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决议内容及
签署在重大方面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七、 发行人的税务
(一) 财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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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2022 年 10-12 月,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获得的金
额在 50 万元以上财政补贴和政府奖励如下:
序号 金额(万元) 文件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100 号)
《关于拨付 2020 年股权投资机构、2020 年度下半年企业
利用资本市场奖补资金的通知》(江宁金监发[2021]34 号)
《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拟支持重点项目
公示》
《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经信规范
[2019]9 号)、《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开展 2022 年上
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沪经
信企[2022]417 号)
《四川省商务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做好 2021 年省级现代
财[2022]3 号)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前述财政补贴合法、真实、有效。
八、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 发行人诉讼、仲裁情况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分子公司涉及的标的金额 500 万元以上
的未决诉讼共计 3 笔,具体如下:
(1)童联供应链作为原告以浙江天元及南京平盛为被告
(以下简称“浙江天元”)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下的建设工程缺陷维修损失及
赔偿纠纷,以浙江天元、上海环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环创”)、
南京市平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平盛”)作为被告,向江宁经济技
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1)浙江天元向童联供应链赔偿工程修
复费用暂计 4,216,497.56 元,其他修复费用数额待鉴定后明确(对于搬仓、拆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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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架等相关损失,童联供应链保留另案向浙江天元主张的权利); (2)浙江天元向
童联供应链支付违约金 3,274,000 元;
(3)上海环创对其分包工程范围内的工程修
复费用与浙江天元共同向童联供应链承担连带责任;(4)南京平盛对其分包工程
范围内的工程修复费用与浙江天元共同向童联供应链承担连带责任;(5)浙江天
元、上海环创以及南京平盛承担本案的鉴定及诉讼费用。
简称“江苏鲁邦”),并变更诉讼请求:(1)浙江天元向童联供应链赔偿工程修复
费用暂计 1,320 万元,其他修复费用数额待鉴定后明确(对于搬仓、拆装货架等
相关损失,童联供应链保留另案向浙江天元主张的权利); (2)浙江天元、上海环
创、南京平盛及江苏鲁邦承担本案的鉴定及诉讼费用;(3)江苏鲁邦就其违法分
包或转让工程范围内的工程修复费用与浙江天元、上海环创共同向童联供应链承
担连带责任。
苏 0191 民初 6233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童联供应链撤回对上海环创及江苏鲁
邦的起诉。
天元向童联供应链赔偿委托第三方代为对工程维修及检测的费用计 757,654.23 元
(对于搬仓、拆装货架等相关损失,童联供应链保留另案向浙江天元主张的权利),
以及应向童联供应链赔偿案涉工程室外道路及室内地坪修复费用计 26,876,253.07
元;前述合计 27,633,907.3 元;
(2)原第(2)项诉讼请求不变更,即判令浙江天
元向童联供应链支付违约金 3,274,000 元(以审定总计金额为 163,700,000 元为基
数并按 2%的标准计算);(3)判令南京平盛对第(1)项诉请赔偿的工程室外道
路及室内地坪修复费用共计 26,876,253.07 元与浙江天元共同向童联供应链承担连
带责任;(4)判令由浙江天元和南京平盛承担本案的全部鉴定费用 804,812 元及
保全费用、诉讼费用。
(2)南京平
盛对前述款项中的 1,733,443.21 元部分承担连带责任;(3)浙江天元支付童联供
应链维修费、检测费合计 283,882.60 元;(4)南京平盛支付童联供应链检测费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说明,童联供应链、浙江天元、南京平盛均已向南京市中
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案二审已于 2023 年 4 月 28 日组织听证,截至本补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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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意见书(三)出具之日尚未判决。
(2)童联供应链作为原告以浙江天元、上海环创及江苏鲁邦为被告
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1)浙江天元向童联供应链
赔偿消防工程修复费用暂计 270 万元,其他修复费用数额待鉴定后明确;(2)上
海环创、江苏鲁邦与浙江天元共同向童联供应链承担连带责任;(3)浙江天元、
上海环创及江苏鲁邦承担本案的鉴定及诉讼费用。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说明,该案已于 2022 年 7 月 21 日开庭,截至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三)出具之日,该案尚未判决。
(福建)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荣财富”)的租赁纠纷一案,以正荣财富作
为被告,向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1)正荣财富向福建孩
子王儿童用品有限公司莆田荔城镇海店返还合同履约保证金 40 万元; (2)正荣财
富向福建孩子王儿童用品有限公司莆田荔城镇海店支付违约金 313,144.17 元; (3)
正荣财富赔偿福建孩子王儿童用品有限公司莆田荔城镇海店损失 16,404,281.30 元
(包括租金差价损 8,808,711.25 元、经营损失 2,215,956.72 元、固定资产损失
工资及遣散损失 1,355,551.03 元),以上暂共计 17,117,425.47 元;
(4)本案诉讼费、
保全费由正荣财富承担。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于 2023 年 4 月 18 日下发
(2022)闽 0304 民初 4706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1)正荣财富在判决生效之
日起十日内向福建孩子王儿童用品有限公司莆田荔城镇海店返还履约保证金
(2)正荣财富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孩子王儿童用品有限公
司莆田荔城镇海店支付违约金 313144.17 元;(3)驳回福建孩子王儿童用品有限
公司莆田荔城镇海店的其他诉讼请求。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说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出具之日,发行人拟
就前述判决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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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2022 年 12 月,孩之宝商贸(中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孩之宝”)就合同纠纷一案,以孩子王采购中心及发行人为被告向南京市
江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1)孩子王采购中心立即向孩之宝支付货
款 7,529,711.43 元及逾期违约金以逾期欠款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
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利率)为标准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完
毕之日止,暂计算至 2022 年 12 月 23 日的逾期违约金为 405,963 元;
(2)判令孩
子王采购中心承担本案律师费 250,000 元;(3)判令发行人对于孩子王采购中心
在上述第(1)项、第(2)项诉讼请求项下的债务向孩之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判令以孩子王采购中心及发行人共同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更为“孩子王采购中心立即向孩之宝支付货款 7,710,744.43 元及逾期违约金以逾
期欠款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利
率)为标准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暂计算至 2022 年 12 月 23
日的逾期违约金为 418,333.73 元”,将第(2)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孩子王采
购中心承担本案律师费 250,000 元、财产保全费 4,093 元及公证费 5,500 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说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出具之日,该案尚未
开庭。
经核查,本所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出具之日,前述未决诉讼
金额占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比例较低,不会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造成重
大不利影响,不会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二) 发行人的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通过公开渠道核查,2022 年
以上行政处罚 7 起,具体如下:
序号 被处罚主体 处罚部门 文号 处罚时间 处罚原因 处罚内容
青岛孩子王 没收不合格
儿童用品有 青岛市黄岛 童装 1 套;
青黄市监处罚 销售不合
[2022]1295 号 格产品
永旺梦乐城 管理局 得 10 元;罚
店 款 571.2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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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用品有 区市场监督 处 罚 [2022]87 4 格产品 合格婴童渔
限公司新塘 管理局 号 夫帽;没收
路店 违 法 所 得
款 724.5 元
重庆童联孩
重庆市渝中
子王儿童用 渝中卫公罚 2022.10.1 卫生许可 警告,罚款
品有限公司 [2022]50 号 7 证过期 1,000 元
委员会
英利广场店
杭州孩子王 没收违法所
杭州市萧山
儿童用品有 萧市监二处字 2022.10.2 销售不合 得 40 元;罚
限公司萧山 [2022]174 号 0 格产品 款 人 民 币
管理局
金城路店 480 元
没收不合格
杭州孩子王
绍兴市越城 童装 1 件;
儿童用品有 绍越市监处罚 销售不合
限公司绍兴 [2022]561 号 格产品
管理局 190 元;罚款
解放北路店
宁波孩子王
宁波市鄞州
儿童用品有 甬鄞卫消罚 2022.12.2 销售不合 罚 款 2,000
限公司鄞州 [2022]10 号 0 格产品 元
局
万达店
孩子王儿童
锡宜消行罚决
用品股份有 宜兴市消防 2022.12.3 消防设施 罚款 10,000
限公司宜兴 救援大队 0 不完善 元
万达店
针对上述第 3、7 项处罚,被处罚主体已取得相关政府机关出具的该等行为不
属于重大违法违规的确认文件。
针对上述第 1、2、4、5、6 项处罚,本所认为,该等处罚依据的法律法规中
对其涉及的行为视情节轻重规定了不同层级的处罚标准,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上述
处罚对应的处罚决定书,主管机关对发行人及其分子公司处以的处罚措施不属于
该等处罚依据的法律法规中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对应的处罚措施或属于该等
处罚依据的法律法规中规定的“一般违法程度”的情形,因此上述情形不属于该
等处罚依据的法律法规中规定的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上述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不会对发行人及
其子公司的财务和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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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关于本次发行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已就本次发行获得现
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符合《证券法》
《证券发行注
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实质性条件,发行人本次发行尚待履行中国证监
会发行注册程序。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正本一式四份。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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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无形资产
(一)中国境内注册商标
序号 图案 申请号 国际分类号 注册期 取得方式 法律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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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国境外注册商标
序号 权利人 图案 注册号 类别 注册地 取得方式 注册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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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权利人 图案 注册号 类别 注册地 取得方式 注册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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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序 登记批准
名称 登记号 著作权人 开发完成日 首次发表日 取得方式
号 日
孩子王电商微商城平台软件[简称:
孩子王微商城]V1.0
孩子王电商中台交易与运营系统软
件[简称:孩子王中台]V1.0
孩子王 IOS 版电商手机商城软件[简
称:孩子王 APP]V1.0
孩子王电商保险平台软件[简称:孩
子王保险]V1.0
孩子王电商网上商城平台软件[简
称:孩子王 PC 商城]V1.0
孩子王安卓版电商手机商城软件[简
称:孩子王 APP]V1.0
孩子王客服工单系统软件[简称:客
服工单]V1.0
孩子王电商营销活动系统软件[简
称:营销活动软件]V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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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登记批准
名称 登记号 著作权人 开发完成日 首次发表日 取得方式
号 日
孩子王 KWMS 仓库管理系统软件
[简称:KWMS]V1.1
全渠道门店运营 APP 软件[简称:店
APP]V1.0
童渠通用礼品卡软件[简称:通用
卡]V1.0
孩子王鲲鹏大数据快速报表平台软
件[简称:快速报表]V1.0
童渠育儿讲堂小程序软件[简称:育
儿讲堂]V1.0
孩子王 CRM-T 精准营销系统软件
[简称:CRM-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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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登记批准
名称 登记号 著作权人 开发完成日 首次发表日 取得方式
号 日
童渠微信群空间小程序软件[简称:
孩子王小助手]V1.0
孩子王数字化大屏安卓 APP 软件
V1.0
孩子王鲲鹏统一监控系统软件[简
称:统一监控]V2.0
孩子王鲲鹏数据采集系统软件[简
称:大数据采集]V2.0
孩子王鲲鹏调度系统软件[简称:任
务调度系统]V1.0
童渠贝享花贷后管理软件[简称:催
收系统]V1.0
童渠能不能吃小程序软件[简称:能
不能吃]V1.0
孩子王孩选卡系统软件[简称:孩选
卡系统]V1.0
孩子王库存成本流水管理系统软件
[简称:库存成本系统软件]V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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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登记批准
名称 登记号 著作权人 开发完成日 首次发表日 取得方式
号 日
孩子王流量点位资源管理系统软件
[简称:孩慧赢]V1.0
孩子王商品生命周期管理系统软件
[简称:自动淘汰系统 PLM]V1.0
妈妈赚软件(Andriod 版)[简称:
妈妈赚]V1.1.0
妈妈赚软件(iOS 版)[简称:妈妈
赚]V4.0.0
童渠星保理平台软件[简称:星保
理]V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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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登记批准
名称 登记号 著作权人 开发完成日 首次发表日 取得方式
号 日
童渠全渠道商务配送管理软件[简
称:KWMS]
童渠收费会员管理软件[简称:收费
会员]
童渠仓储配送管理软件[简称:
WMS]
童渠孩子王 Android 版 App 软件[简
称:童渠孩子王 APP(Android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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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登记批准
名称 登记号 著作权人 开发完成日 首次发表日 取得方式
号 日
童渠孩子王 APP(IOS 版)]
童渠孩子王微商城应用软件[简称:
童渠孩子王微商城软件]
童渠成长加 Android 版 App 软件[简
称:成长加 APP(Android 版)]
童渠成长加 IOS 版 APP 软件[简称:
成长加 APP(IOS 版)]
童渠成长加微商城应用软件[简称:
成长加微商城软件]
童渠商客合一安卓版商家经营管理
软件[简称:商客合一 APP]
童渠零售数据平台软件[简称:零售
数据平台]
童渠独立经营人软件[简称:独立经
营人]
童渠营销活动及资源管理软件[简
称:营销活动及资源管理软件]
童渠智能客服机器人软件[简称:客
服机器人]
童渠小慧机器人软件[简称:小慧机
器人]
童渠合作伙伴商家管理平台软件[简
称:商家管理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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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登记批准
名称 登记号 著作权人 开发完成日 首次发表日 取得方式
号 日
童渠社群机器人应用软件[简称:社
群机器人]
童渠客服知识库管理软件[简称:客
服知识库]V1.0
童渠客服服务应用软件[简称:客服
服务应用]V1.0
童渠第三方电商平台适配与对接系
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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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登记批准
名称 登记号 著作权人 开发完成日 首次发表日 取得方式
号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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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登记批准
名称 登记号 著作权人 开发完成日 首次发表日 取得方式
号 日
商客合一销售顾问版安卓 APP 软件
V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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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作品著作权
序
名称 登记号 著作权人 登记批准日/出版日期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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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名称 登记号 著作权人 登记批准日/出版日期
号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序
名称 登记号 著作权人 登记批准日/出版日期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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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名称 登记号 著作权人 登记批准日/出版日期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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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主要域名
序号 域名 ICP 备案 持有者 到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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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专利权
序号 专利名称 专利类型 专利号 申请日 取得方式 专利权人
一种基于 Kafka 的同步消息服务系
统及实现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