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海投: 2023-048:有关人员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3-05-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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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616      证券简称:*ST 海投      公告编号:2023-048
              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时任相关人员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5 日收到
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关于对陈英杰、吴陆鸿、张伟亮、杜传
利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2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
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陈英杰、吴陆鸿、张伟亮、杜传利:
  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71 号)所述事实,海航投资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ST 海投) 披露的 2016 年年报、2017 年半年报及年报、
漏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 40 号,以下简称《办
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陈英杰,时任 ST 海投董事,签字表决 2018 年年报、2019 年半年报及年报、
年报、2019 年半年报及年报、2020 年半年报及年报。张伟亮,时任 ST 海投总经
理助理,签字表决 2018 年年报、2019 年半年报及年报、2020 年半年报。杜传
利,时任 ST 海投独立董事,签字表决 2016 年年报、2017 年半年报及年报、2018
年半年报及年报、2019 年半年报及年报、2020 年半年报及年报。根据《办法》
第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你们作为公司时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对上述信息披露问题负有责任。根据《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中所述公司简称为 ST 海投,公司已于 2023 年 5
月 4 日起被实施*ST,股票简称已更改为“*ST 海投”。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其他说明
  公司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有关问题,深刻反省汲取教训。公司将进一步
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公正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进一步提升信息披露质量。上述监管措施不会影
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谨慎决策,注
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三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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