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议案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珠海市
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珠海市乐通化工股
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公司”)的独立董事,在仔细审阅公司董事会向我们提交的公
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有关资料,并就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有关工作人员进行了必要的问询及初步审查,基于客观、独立判断,我们
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事前认
可意见
公司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事项制定的《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
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全体股东
的利益。我们同意该预案并提交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二、《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研究报
告(修订稿)》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编制的《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研究报告(修订稿)》对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和发展趋势、财
务状况、资金需求等事项作出了详细的说明,充分论证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必要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未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我
们同意该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三、《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发行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修订稿)》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本次发行方案论证分析报告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趋势、财务状
况、资金需求等情况,充分分析论证了本次发行的必要性,发行对象的选择范
围、数量和标准适当,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合理,发行方式可行,
发行方案公平、合理,即期回报摊薄填补的具体措施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及全
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
认为本议案符合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议案并提交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四、《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
主体的承诺(修订稿)》的事前认可意见
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对即期回报
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结合实际情况提出了填补回报的相关措施,相
关主体出具了关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有
利于保障全体股东的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我们同意本议案并提
交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
第十次会议相关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何素英:
张踩峰:
吴遵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