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士达: 科士达2022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3-05-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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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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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深圳科士达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
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
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
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涉及的相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和召开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3 年 4 月
(www.cninfo.com.cn)发出《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度
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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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
记方式、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内容。《会议
通知》公告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满 20 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达工业园如期召开。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
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5 日
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5 日 9:15—15:00。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
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
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4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371,259,21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63.7656%,其中: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
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0 名,
均为截至 2023 年 4 月 27 日交易日结束后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经查验,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
资格均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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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 24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12,092,110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2.0761%。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二)出席、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 6 名董事、全体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经验证,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合法资格。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三)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
  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11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
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以下简称“《独立董事公
开征集投票权公告》”),公司独立董事徐政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
人向全体股东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3 年股权激励相关
事宜的议案》征集投票权,征集时间为 2023 年 4 月 28 日-2023 年 5 月 4 日(上
午 9:30-11:30,下午 13:30-16:30)。截至征集时间结束,独立董事徐政未收到股
东的投票权委托。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独立董事徐政具备本次征集投票权的主体资格,不存
在《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不得作为征集人公开征集
投票权的情形。《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公告》对征集投票权涉及的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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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以了充分披露,公开征集方案的内容及形式符合《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
管理暂行规定》的相关要求。经公司及独立董事徐政确认,在上述征集投票权期
间,不存在股东向征集人委托投票权。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征集投票权符合《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
利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独立董事徐政本次征集投票权的行为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
围,并且与《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
生对《会议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与会股东逐项审议议
案,并形成如下决议:
  表决情况:同意股数 371,214,214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79%;反对股数 41,2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1%;弃权股数 3,8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数 12,150,38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310%;反对股数 41,200 股,占本次
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78%;弃权股数 3,8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2%。
  表决情况:同意股数 371,214,214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79%;反对股数 41,2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1%;弃权股数 3,8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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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数 12,150,38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310%;反对股数 41,200 股,占本次
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78%;弃权股数 3,8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2%。
  表决情况:同意股数 371,214,214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79%;反对股数 41,2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1%;弃权股数 3,8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数 12,150,38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310%;反对股数 41,200 股,占本次
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78%;弃权股数 3,8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2%。
  表决情况:同意股数 371,214,214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79%;反对股数 41,2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1%;弃权股数 3,8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数 12,150,38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310%;反对股数 41,200 股,占本次
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78%;弃权股数 3,8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2%。
  表决情况:同意股数 371,225,214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08%;反对股数 34,0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2%;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出席
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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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数 12,161,38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12%;反对股数 34,000 股,占本次
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88%;弃权股数 0 股,
占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情况:同意股数 371,226,214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1%;反对股数 29,2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9%;弃权股数 3,8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数 12,162,38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94%;反对股数 29,200 股,占本次
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94%;弃权股数 3,8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2%。
  表决情况:同意股数 371,229,714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1%;反对股数 25,7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9%;弃权股数 3,8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数 12,165,88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581%;反对股数 25,700 股,占本次
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07%;弃权股数 3,8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2%。
  该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股数 367,085,989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759%;反对股数 4,173,225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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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241%;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出
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数 8,022,155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7803%;反对股数 4,173,225 股,占本
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2197%;弃权股数
  表决情况:同意股数 371,229,714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1%;反对股数 25,7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9%;弃权股数 3,8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数 12,165,88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581%;反对股数 25,700 股,占本次
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07%;弃权股数 3,8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2%。
  表决情况:同意股数 371,228,714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8%;反对股数 26,7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2%;弃权股数 3,8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数 12,164,88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499%;反对股数 26,700 股,占本次
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89%;弃权股数 3,8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2%。
  表决情况:同意股数 371,229,714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1%;反对股数 25,7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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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9%;弃权股数 3,8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数 12,165,88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581%;反对股数 25,700 股,占本次
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07%;弃权股数 3,8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2%。
  表决情况:同意股数 370,608,623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48%;反对股数 646,791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42%;弃权股数 3,8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数 11,544,789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6653%;反对股数 646,791 股,占本次
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036%;弃权股数 3,8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2%。
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股数 366,393,444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600%;反对股数 3,103,63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
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40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出
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数 9,085,99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5387%;反对股数 3,103,630 股,占本
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4613%;弃权股数
  该议案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李春英、范涛、陈锐
亭、刘伟已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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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股数 366,808,944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725%;反对股数 2,688,13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
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275%;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出
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数 9,501,49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9474%;反对股数 2,688,130 股,占本
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0526%;弃权股数
  该议案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李春英、范涛、陈锐
亭、刘伟已回避表决。
  该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股数 366,824,544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767%;反对股数 2,672,53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
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233%;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出
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数 9,517,09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0754%;反对股数 2,672,530 股,占本
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9246%;弃权股数
  该议案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李春英、范涛、陈锐
亭、刘伟已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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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对所有提案逐项进行了书面投票表决,
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
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行
使了表决权。以上投票全部结束后,公司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进行
了合并统计,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
结果提出异议。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和列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每份
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科士达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韩欢欢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高   田                    曹孔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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