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名城: 第八届董事局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之星 2023-05-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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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094、900940   证券简称:大名城、大名城 B   编号:2023-034
             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局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局第三十一次会议于
知。会议的召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上海大名城企业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会议的
召开合法有效。会议应出席董事 9 名,实际出席董事 9 名,董事局主
席俞培俤先生主持本次董事局会议。本次董事局会议审议并通过如下
议案:
  一、 逐项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公司第八届董事局第二十四次会议及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第八届董事局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 2022 年度向
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鉴于俞凯先生自愿放弃并不再
参与本次认购,经各方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
进行调整。公司董事局对调整后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方
案进行了逐项审议,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俞培俤、俞锦、
俞丽、俞凯回避表决,具体如下:
   (一) 发行股票种类和面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议案以 5 票同意获得通过,0 票反对,0 票弃权。
  (二) 发行方式和时间
   本次发行的股票采用向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名城控股集团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名城控股集团”  )、实际控制人俞培俤先生在内的不超
过 35 名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在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的有效期内
择机发行。
  本议案以 5 票同意获得通过,0 票反对,0 票弃权。
  (三) 发行价格及定价方式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发
行期首日。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不低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
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
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发行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按照《注
册管理办法》及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的规定,根据特定发行对象申
购报价的情况,遵照价格优先原则,由公司董事局根据股东大会的授
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
购本次发行的股份。
  公司控股股东名城控股集团、实际控制人俞培俤先生均不参与本
次发行定价的市场竞价过程,但接受市场竞价结果并与其他投资者以
相同价格认购。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出现无申购报价或未
有有效报价等情形,则名城控股集团及俞培俤先生以本次发行底价认
购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红股、资本
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底价作除权除息调整。
  本议案以 5 票同意获得通过,0 票反对,0 票弃权。
  (四) 发行数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数量不超过 510,000,000 股(含
本数,下同)
     ,未超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前公司总股本的 30%,
且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255,000.00 万元,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
股票数量按照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总额除以最终询
价确定的发行价格计算得出。
  公司控股股东名城控股集团、实际控制人俞培俤先生将参与认
购,合计认购股数不少于 105,000,000 股且不超过 210,000,000 股,
其中,名城控股集团认购不少于 55,000,000 股且不超过 110,000,000
股、俞培俤先生认购不少于 50,000,000 股且不超过 100,000,000 股。
  若公司股票在董事局决议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资
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股权激励行权等导致股本变化的事项,本
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数量上限及认购人认购股票数量区间将
作相应调整。
  本议案以 5 票同意获得通过,0 票反对,0 票弃权。
  (五) 发行对象及其与公司的关系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对象为包括公司控股股东
名城控股集团、实际控制人俞培俤先生在内的不超过 35 名的特定投
资者,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信托
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其它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法人投资者和自然人等。证券投资基金管理
公司以其管理的 2 只以上基金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投资
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若国家法律、法规对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
整。
  名城控股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俞培俤先生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本议案以 5 票同意获得通过,0 票反对,0 票弃权。
  (六) 限售期安排
  公司控股股东名城控股集团、实际控制人俞培俤先生均承诺认购
本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他发行对
象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让,中国证
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或要求的,从其规定或要求。发行对
象基于本次发行所取得公司定向发行的股票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
本公积转增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票亦应遵守上述股票锁定安排。
    本议案以 5 票同意获得通过,0 票反对,0 票弃权。
    (七) 募集资金总额及用途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总额预计为不超过
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拟使用
序                                  已投       尚需投资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                              募集资金
号                                  金额        金额
                                                       金额
    松江区永丰街道 H 单
    目(大名城映云间)
    青浦区朱家角镇 D06-
         映湖)
    上海大名城临港奉贤
        名城映园)
    上海大名城临港奉贤
     B1101、B1201、
    B1301 地块项目(大
      名城映园二期)
    上海大名城临港科技
     (大名城映晖)
       合计           1,052,213     774,442   277,771   255,000
  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以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
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募集资金到位
后,若本次实际募集资金额(扣除发行费用后)少于项目拟投入募集
资金总额,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
  本议案以 5 票同意获得通过,0 票反对,0 票弃权。
  (八) 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同分享公司本次
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
  本议案以 5 票同意获得通过,0 票反对,0 票弃权。
  (九) 上市地点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股票锁定期满后,将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
  本议案以 5 票同意获得通过,0 票反对,0 票弃权。
  (十) 决议有效期
  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向特定
对象发行议案之日起 12 个月。
  本议案以 5 票同意获得通过,0 票反对,0 票弃权。
  二、 以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
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
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第 61 号——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和发
行情况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本
次发行方案调整及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
票事项编制了《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
票预案(二次修订稿)》。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董事俞培俤、
俞锦、俞丽、俞凯回避表决。
  三、 以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
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二次修订
稿)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公司结合本次发行方案调整及公司实际情况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事项编制了《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本议案涉及
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董事俞培俤、俞锦、俞丽、俞凯回避表决。
  四、 以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
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公司结合本次发行方案调整及公司实际情况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事项编制了《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
联董事俞培俤、俞锦、俞丽、俞凯回避表决。
  五、 以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
名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认购方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
补充协议(二)的议案》
    公司与控股股东名城控股集团、实际控制人俞培俤先生及其一致
行动人俞凯先生于 2022 年 12 月签署《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于 2023 年 2 月
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鉴于本次发行方案发生调整,
董事局同意公司与前述认购方签署《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非
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     》,
对本次发行方案调整涉及的相关事宜进行补充约定。本议案涉及关联
交易事项,关联董事俞培俤、俞锦、俞丽、俞凯回避表决。
  六、 以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本
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回报措施(二次修订
稿)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
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
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以及中国证
监会发布的《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
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为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向特
定对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审慎、客观的分析,
并制定了具体的填补即期回报措施(二次修订稿)    ,公司全体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相
关承诺。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董事俞培俤、俞锦、俞丽、
俞凯回避表决。
  特此公告。
               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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