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
关于绿康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致:绿康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绿康生化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以及《绿康生化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规定出具《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关于绿康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愿
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中国现行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公司其
他公告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公告。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
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事宜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临时)会议于
网等指定渠道,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会议时间、地点、
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
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和联系电话等事项。
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在公告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讨论事项,并按有
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5 月 4 日(星期四)15:30 在福建省浦城县园区大道 6 号公
司综合办公楼二楼第一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时间为:2023 年 5 月 4 日(星期四)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 络形式
的投票平台,股东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方式符合上述通知内容。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提供的数据资料显示,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股东代理人)
共 12 名,代表股份数 81,488,386 股。
根据现场会议的统计结果和网络投票结果,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情况如下:
(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通过现场出席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0 人,代表股份 69,349,180 股,占上
市公司总股份的 44.621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 人,
代表股份 38,266,01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4.6217%;现场出席但通过网络
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 人,代表股份 31,083,16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在网络投票的规定时间内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人数 4 名,代表股份 43,222,374 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 27.8108%。
(3)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及其代理人共计 2 名,其所持有股份总 数为
经验证,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经验证,现场出席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均符合中国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经验证,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系经董事会作出决议后由董事会
召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股东大会就公司发布的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
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并公告的事项采取现场记名
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投票以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于投票表决结束后,根据《公司
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81,488,386 股 , 占 出 席会 议 有效 表 决权 股 份总数的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 912,95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获得通过。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81,488,386 股 , 占 出 席会 议 有效 表 决权 股 份总数的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 912,95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获得通过。
本法律意见书中相关数据保留四位小数,若有尾差系四舍五入原因导致。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其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关于绿康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见证律师: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吴小亮 范永超
________________
林佳莹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