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天律意 2023 第 00993 号
致: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华安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李军、音少杰律师出席公司
进行见证,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文件,随公司其他文件一
并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根据《证券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见证,现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及其他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经查验,公司董事会于 2023 年 4 月 14 日以公告方式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上刊登了《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的内容包括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方式、
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等事项。上述通知公告的
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5 月 4 日 14:30 在合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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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区天鹅湖路 198 号财智中心 A 座 2802 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
事长章宏韬主持。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4 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
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
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
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
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及通过网
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 13 名,共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337,586,197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7606%。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共计 3 名,共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875,093,64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39.9154%。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结果的统计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投票的股东共 10 名,代
表有表决权股份 462,492,55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52%。
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
日 2023 年 4 月 25 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
册的公司股东,股东本人出席的均出示了本人的身份证明,股东代理人出席的均
出示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身份证明。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
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还
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
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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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
票表决,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
一次投票结果为准。其中,现场投票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投票结束后公
司当场统计了表决结果;股东以网络投票的,在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信息
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公司对每项议案合并统计了
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并当场予以公布。
与本次相关审议议案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其持有股份不计入
相关议案有表决权股份的总数。
(二)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 2,337,479,087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54%; 反对 101,30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情况:同意 2,337,479,087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54%; 反对 101,30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情况:同意 2,337,479,087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54%; 反对 101,30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情况:同意 2,337,479,087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54%; 反对 101,30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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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表决情况:同意 1,042,254,741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797%; 反对 205,30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安徽省国有资本运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皖能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
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安徽交控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 1,757,401,79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879%; 反对 205,30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安徽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 1,042,254,741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797%; 反对 205,30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安徽省国有资本运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皖能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
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安徽交控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 1,042,254,741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797%; 反对 205,30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安徽省国有资本运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皖能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
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安徽交控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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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情况:同意 1,042,254,741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797%; 反对 205,30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安徽省国有资本运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皖能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
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安徽交控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 2,337,375,087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09%; 反对 205,30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情况:同意 2,337,479,087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54%; 反对 101,30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所 得 票 数 : 2,337,475,188 , 得 票 数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的 比 例 为
所 得 票 数 : 2,336,680,888 , 得 票 数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的 比 例 为
所 得 票 数 : 2,337,475,188 , 得 票 数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的 比 例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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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 得 票 数 : 2,336,680,888 , 得 票 数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的 比 例 为
所 得 票 数 : 2,337,475,188 , 得 票 数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的 比 例 为
所 得 票 数 : 2,337,475,188 , 得 票 数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的 比 例 为
所 得 票 数 : 2,336,706,758 , 得 票 数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的 比 例 为
所 得 票 数 : 2,337,475,188 , 得 票 数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的 比 例 为
所 得 票 数 : 2,337,475,188 , 得 票 数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的 比 例 为
所 得 票 数 : 2,337,475,188 , 得 票 数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的 比 例 为
所 得 票 数 : 2,406,706,758 , 得 票 数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的 比 例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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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 得 票 数 : 2,266,706,758 , 得 票 数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的 比 例 为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本次
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
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