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向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作为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我们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对公
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向公司 2022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进行了认真审阅,发表如下意见:
激励计划》(简称《激励计划》)中规定的向激励对象授予
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满足。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23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会议、
其摘要中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中的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
《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本次确定的激励
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规定的禁止获授限制
性股票的情形,其作为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
计划或安排,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一次 A 股类别股东会议、2023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会议的
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3 年 5
月 4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中关于授
予日的相关规定。
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核心骨干人员对实现公
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
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以 2023 年 5 月 4 日为首次授予日,
向符合条件的 662 名激励对象授予 9,855 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系《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向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刘 辉 陈 永 德
武 广 齐 周 孝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