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达股份: 2022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3-05-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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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伦文德(天 津)律师事务 所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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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天
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达股份”或“公司”)的委
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律
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
务执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天津泰达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指派律
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4 日召开的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并对会
议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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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会议召开前和召开过程中,本所律师审查了有关本次股东大
会的相关材料,并对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
席会议的人员资格,提案审议情况,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
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核验,本所律师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律意见如
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根据泰达股份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
于 2023 年 4 月 10 日审议通过《关于提议召开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
议案》,决定于 2023 年 5 月 4 日 13:30 召开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
会,并于 2023 年 4 月 12 日以公告形式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 http://www.szse.cn/disclosure/listed/notice/index.html )
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天津泰达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
“《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4 日 9:15—9:25,9:30—11:30,13:00—
间为 2023 年 5 月 4 日 09:15-15:00 的任意时间。
   (三)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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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会议地点: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报告厅(天津市滨海
新区第二大街 62 号 MSD-B1 座 15 层 1503)。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资格符合
《公司法》和《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公司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根据《会议通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截至 2023
年 4 月 25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5】人,代表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491,683,09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3.3215】%。其中,现场出席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486,659,10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2.9810】%;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14】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5,023,98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3405】%。
   经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具有相应资格,股东持有相
关持股证明,授权代表持有授权委托书,符合《公司法》和《股东
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鉴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
易所系统进行认证,因此本所及经办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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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核查及确认。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及经办律师认为,上
述参会人员均有权或已获得合法有效的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其
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共计【14】人,代表股
份【5,023,98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3405】%。其中,通过
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4】人,代表股份
【5,023,98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3405】%。本次会议没有
发生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重复投票的情况。
   (二)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除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外,出席或列席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
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合法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根据《会议通知》及会议相关材料,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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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议案;
电特许经营项目的议案。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
项相符,没有股东提出超出上述事项以外的新提案,未出现对议案
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进行。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会议的议案
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了监
票、验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现场会议表决结果。
   (二)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
的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资料,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的表决结果。
   (三)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中小投
资者单独计票。其中,中小投资者为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
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
   最终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491,470,39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
数【99.9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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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对【22,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0.0047】%;
   弃权【189,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0.0386】%。
   同意【491,470,39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
数【99.9567】%;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0.0000】%;
   弃权【212,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0.0433】%。
   同意【491,470,39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
数【99.9567】%;
   反对【22,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0.0047】%;
   弃权【189,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0.0386】%。
   同意【491,470,39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
数【99.9567】%;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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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弃权【212,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0.0433】%。
   同意【491,660,19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
数【99.9953】%;
   反对【22,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0.0047】%;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5,001,0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表决权股份总数【99.5442】%;反对【22,900】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0.4558】%;弃权【0】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
   同意【491,470,39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
数【99.9567】%;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0.0000】%;
   弃权【212,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0.0433】%。
   同意【491,470,39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
数【99.9567】%;
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反对【22,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0.0047】%;
   弃权【189,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0.0386】%。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4,811,2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表决权股份总数【95.7663】%;反对【22,900】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0.4558】%;弃权【189,8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3.7779】%。
的议案
   同意【488,681,73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
数【99.3896】%;
   反对【2,978,45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0.6058】%;
   弃权【22,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0.0047】%。
电特许经营项目的议案
   同意【488,681,73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
数【99.3896】%;
   反对【3,001,35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0.6104】%;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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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本所及经办律师认为,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及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
果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
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关于天
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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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经办律师:(签字)
                        __________
                        __________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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