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晨股份: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证券之星 2023-05-05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晶晨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
《晶晨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晶晨半
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晶晨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
案,在查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
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调整后
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调整在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调整后,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一类激励
对象由 490 人调整为 486 人,第二类激励对象由 85 人调整为 84 人,前述 5 名激
励对象对应的拟授予限制性股票份额,将根据入职年龄、职位重要性、工作绩效
等因素,调整分配至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确定的其他激
励对象,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第一类激励对象获授量、第二类激励对象获授量
及限制性股票总量保持不变(本次调整不涉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
术人员)。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3 年 5 月 4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
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
格。
程》中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
资格合法、有效。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
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
董事审议表决,董事会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建立、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
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3 年 5
月 4 日,同意以人民币 37.04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570 名激励对象授予 490 万股
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顾炯、章开和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晶晨股份盈利能力良好,未来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