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创智能: 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5-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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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监事会对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相关
事项认真核实后,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审核意

    监事会对《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认真审核后
认为:
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
授予价格、锁定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会
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
或安排;
合的分配机制,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与水平,有利于
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对《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
    监事会对《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认真审核后认
为:
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均为公司
正式在职员工,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
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经核查,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等规范
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激励对象
条件,符合《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
资格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
的核查意见》之签字页)
 监事签名:
      汪建萍         丁佳妙          张贤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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