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精机械: 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之星 2023-05-05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证券代码:603677               证券简称:奇精机械               公告编号:2023-023
转债代码:113524               转债简称:奇精转债
                 奇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15 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3/5/10       -       2023/5/11      2023/5/11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3 年 4 月 17 日的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192,143,072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
现金红利 0.15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28,821,460.80 元。
三、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3/5/10       -       2023/5/11      2023/5/11
四、分配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
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
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
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
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股东宁波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奇精控股有限公司、汪永琪、汪兴琪、
张良川的红利由本公司自行发放。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
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持股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本次分红派息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本次实
际派发的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15 元。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
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
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的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至中国结算
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
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
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
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
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本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
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135 元。如相
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
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
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股东,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
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
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有关规定,
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135 元。对
于沪股通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
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
协定待遇的申请。
   (4)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
业所得税,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按税法规定自行申报缴纳,公司实际派发现金
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15 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三省东路 1 号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4-65310999
特此公告。
                             奇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奇精机械盈利能力一般,未来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