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生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
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
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生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生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编制和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未
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
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分)公司、分支
机构及职能部门负责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制作、信息披露工作有关
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责必问、有错必究;
(二)过错与责任相适应;
(三)责任与权利对等;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照制度规定提出
认定意见和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人员的职责
第六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负责
组织有关部门人员编制年度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子
(分)公司、重要参股公司负责人有义务将年度报告需披露的信息及时向上述人员报
告。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并承担披露差错的后果。
第三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的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
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
异或出现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为重大差错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致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
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信息披露
内容与格式准则、指引、通知等,致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
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
致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使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
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使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
年报中的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为其他年报信息披露
重大差错的。
第九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包括以下情形:
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
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度或
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20%以上。
第十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为: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
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10%以上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
差异。
第十一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收集、
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按照制度规定提出认定意见和相关处理方案,提交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董事会审核,由董事会
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做出专门决议。
第十二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充和
更正公告。
第四章 年度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年
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公司各部门、
子(分)公司、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按其职责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直接责任;各部门、分(子)公司、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对其分管
范围内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六)董事会认为的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的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
第十六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陈述、申辩,并充分考虑
出现差错的原因、造成的后果以及是否及时主动采取应对措施。
第十七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公司内部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情节严重且涉及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七)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形式。
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
具体确定。上述各项措施可单独使用也可并用。
第十八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
年度绩效考核指标,具体方案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议以临时公
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都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有冲突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制度,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
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
施。
生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五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