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浙江大胜达
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我们作为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
立场,我们对公司拟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拟进行的续
聘 2023 年审计机构的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针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拟审议的《关于续聘审计机构的议案》,
我们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为公司提供 2022 年度审计服
务的过程中,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全面完成了审计相
关工作。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有利于保障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保护公
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基于以上情况,我们同意将《关于续聘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
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
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字页)
刘翰林
许文才
陈相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