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域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议案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等有关规定,作为天域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
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拟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的事前核
查,在全面了解有关情况后,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公司拟聘任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度财务报告
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我们认为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
有证券从业资格,并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独立
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
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综上,我们同意将《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公
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
(二)《关于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规定,罗卫国先生及其控制的企业天域元、
史东伟先生作为公司的关联方,与公司之间的借贷行为构成关联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等有关规定,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拟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向
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认真的事前核查,在全面了解有关情况
后,认为上述关联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关
联交易的借款利率不高于罗卫国先生、史东伟先生的实际贷款利率,定价原则合
理、公允,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综上,我们同意将《关于向控股股东
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董事会在审
议上述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包满珠 梅婷 吴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