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天然气: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省天然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二二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4-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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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省天然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二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安徽省天然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安
徽省天然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省天然气开发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喻荣虎、阮翰林
两位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就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8 日召
开的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
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3 年 4 月 8
日在《上海证券报》和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刊登了《安徽省
天然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议由董事长吴海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内容与公
告内容一致。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
体 时 间 为 2023 年 4 月 28 日 9:15-9:25 、 9:30-11:30 、 13: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集人资格、召开
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名,
代表股份 342,031,808 股。股东代理人均已得到有效授权。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
网 络系 统 直 接投 票 的 股东 共 计 5 名 ,所 持 有 表决 权 的 股份 数 为
   据此,现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以及通过网
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 9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二)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外,出席及列席现场
会议的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
的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与会资格合法有效。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决方式对各项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现场投票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
行。现场投票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当场公布表
决结果;对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方股东已实施回避表决;会
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
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
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
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如下:
务预算方案的议案》。
案》。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关联交易情况及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总额预计的议案》。
  股东安徽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皖能股份有限公司由于
与审议事项具有关联关系,已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没
有计入审议该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及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总额预计的议
案》。
  股东香港中华煤气(安徽)有限公司由于与审议事项具有关联
关系,已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没有计入审议该议案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项报告>的议案》。
案》。
审计机构的议案》。
权整合的议案》。
  股东香港中华煤气(安徽)有限公司由于与审议事项具有关联
关系,已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没有计入审议该议案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所列议案全部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文件,随公
司其他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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