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 603507 证券简称:振江股份 公告编号:2023-045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股票期权授权日:2023年4月28日
●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15人
●股票期权授予数量:1,300.00万份
●股票期权行权价格:37.06元/股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
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激励计
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3年4月28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向第三期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以2023年4月28日为授权日
,向符合条件的15名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13,000,000.00份,行权价格为37.06
元/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权益授予情况
(一)本次权益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
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
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
实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
了 同 意 意 见 。 详 情 见 2023 年 4 月 12 日 公 司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
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名和职务进行了内部公示,公示期共10天,在公示期限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
任何人对公司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公司于2023年4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人员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了《关于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及摘要的议案》等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于2023年4
月28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振江股份2023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038)。同时,公司就内幕信
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进行了自查,未发现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
于2023年4月29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江苏振江
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
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041)
(二)董事会关于本次授予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本激励计划中授予条件的规定,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才
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
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公司董事会核查,公司董事会确认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
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股票期权授权日为 2023 年 4 月 28 日,向符合条件的
(三)权益授予的具体情况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股票期权授权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
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股票期权适用不同的等待期,均自授权完成登记日起
计。授权日与首次可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 12 个月。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安排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自授权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第一个行权期 20%
权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权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第二个行权期 35%
权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权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第三个行权期 45%
权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满足股票期权行权条件后,公司将为激励对象办理满足行权条件的股票
期权行权事宜。在上述约定期间因行权条件未成就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
延至下期行权,并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的股票期
权。在股票期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
权,公司将予以注销。
获授的股票期权 占本激励计划授出 占本激励计划公告
姓名 职务
数量(万份) 权益数量的比例 日股本总额的比例
陈宏博 总经理 115.00 8.85% 0.81%
沈剑峰 副总经理 70.00 5.38% 0.49%
胡昊 执行董事 70.00 5.38% 0.49%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
(业务)骨干(12 人)
合计 1,300.00 100.00% 9.11%
注:1、激励对象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振风新能源有限公司任职的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
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
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 10%。
其配偶、父母、子女。
二、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公司监事会依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结合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结果,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
江苏振风新能源有限公司的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
务)骨干。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
合法、有效。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一致同意以 2023
年 4 月 28 日为股票期权授权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5 名激励对象授予
三、权益授予后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的每
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
信息,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按照股票期权授权日的公允价值,
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经测算,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8 日授予的 1,300.00 万份股票期权合计需摊销
的总费用为 4,188.60 万元,具体摊销情况见下表:
股票期权数 需摊销的总费 2023 年 2024 年 2025 年 2026 年
量(万份) 用(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说明:
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
况下,股票期权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若考虑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激励对象的积极性,提高经营
效率,降低代理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
增加。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本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阅,并基于独
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
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激
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或安排。
公司激励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及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
心技术(业务)骨干的积极性,增强公司管理团队的责任感、使命感,充分调
动核心骨干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助于提升公
司在行业内的竞争地位,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公司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权日为 2023 年 4 月 28 日,向
符合授予条件的 15 名激励对象授予 13,000,000.00 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37.06
元/股。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授予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
授权;公司本计划授权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授予价格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管理办法》《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本次授
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管理办法》(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公司实施本次
授予尚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股票期权授予登记事项。本法律意见经
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特此公告。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