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发行人”、“公司”、
“上市公司”)因 2021 年申请配股公开发行事项,由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南京证券”或“保荐机构”)担任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发行人持续督导
期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目前,持续督导期限已满,南京证券现根据《证券
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
法律责任。
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 1993-04-10
注册地址 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上市时间 2011-12-12
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 东吴证券
股票代码 601555
法定代表人 范力
董事会秘书 杨伟
联系电话 0512-62938598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配股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1-12-31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三、本次发行概述
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配股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337 号),核准公司本次
配股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配股公开发行股票的对象为发行人全体股东。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
式认购本次配股公开发行股票。本次配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元,扣除发行费用 103,672,356.96 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
安永华明(2021)验字第 61346989_B01 号验资报告审验。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
了专户存储管理,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与
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已全部使用完毕,公司已将所有募集资金专户
销户并办理完毕销户手续。
四、保荐工作概述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
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在发行人本次配股公开发行后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
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主要包括:
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关注发行人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
情况;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督导发行人规范募
集资金使用;督导上市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证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
度;持续关注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定期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公司的
各类报道;定期或不定期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
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及年度保荐工作报告等相关文件。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行人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
的情况。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持续督导阶段,东吴证券能能够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
确地进行信息披露。对于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发行人能够积极配合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等督导工作,为保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便利。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
相关文件,提出专业意见。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
职责。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审
阅,督导发行人严格履行信息披露的相关程序。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在持续督导期间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
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形。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东吴证券 2021 年度配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存放于董事会决议通过的募
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严格按照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已全部使用完毕,公司已将所有募集资金专户销户并办理
完毕销户手续,公司与保荐机构及相关银行分别签署的三方监管协议随之终止。
保荐机构对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了核查。保
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等相关文件的规定。
发行人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严格遵守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并
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
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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