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国核工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或“保荐机构”)作为
中国核工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核建”或“公司”)持续督导的
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对
中国核建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中国核工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
发行股票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2〕2967 号)核准,公司获准非公开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A 股)371,639,466 股,每股面值 1 元,发行价格 6.75 元,募集资金
总额为人民币 2,508,566,395.50 元,扣除承销费等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
金到位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于 2022 年 12 月 27
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2]第 ZG12562 号《中国核工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
告》。
二、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截至 2023 年 3 月,公司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已累计投入资金
总额 151,497.62 万元,具体投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原计划项目
募集资金承诺 投入进度 达到预定可
承诺投资项目 累计投入金额
投资总额 (%) 使用状态日
期
宜昌市港窑路夷陵区段 2024 年 12
道路工程 PPP 项目 月
德州市东部医疗中心项
目
砀山县人民医院新院区 2023 年 12
三期项目 月
补充流动资金 57,435.61 40,243.90 70.07% -
合计 249,978.64 151,497.62 60.60% -
注:根据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2022 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
告》
,此处募集资金承诺投资总额为扣除保荐承销费用后的到账金额,与《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预案》中拟
投入的募集资金总额略有差异。
三、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原因及具体情况
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当前实际建设情况,经公司审慎研究后对相关项目进
度规划进行了优化调整,公司拟对募投项目“砀山县人民医院新院区三期项目”
(以下简称“砀山医院项目”)和“德州市东部医疗中心(一期)项目”
(以下简
称“德州医院项目”)进行延期,具体如下:
原计划达到预定 调整后计划达到预定
承诺投资项目
可使用状态日期 可使用状态日期
砀山县人民医院新院区三期项目 2023 年 12 月 2024 年 12 月
德州市东部医疗中心(一期)项目 2022 年 7 月 2023 年 12 月
砀山医院项目延期主要是由于:
(1)子项规划调整,导致开工时间延迟;
(2)
子项目有关医疗设备安装验收延误,影响施工进度;
德州医院项目延期主要是由于:
(1)项目定位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医院功能
需求和平面布局调整,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纸变动,造成工期延误;
(2)相关设备
采购(业主负责)未完成,影响工程进度:
(3)部分承包商招标进场晚,耽误整
体进度。
因此,根据项目实际建设情况,经审慎研究,调整上述项目可使用状态日期。
四、募投项目拟延期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募投项目拟延期是根据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最新实际情况
作出的谨慎决定。本次延期不涉及项目实施主体、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及投资规模
的变更,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符合公司
长期发展规划。
五、公司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8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九
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
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六、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
形,不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产生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符合公司未来发展的需要,同意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是公司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而做出的
审慎决定,不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产生不利影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
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同意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程序符合《公司章程》《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办法》等规定的相关要求;
做出的决定,仅涉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日期的变化,不涉及
项目实施主体、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及投资规模的变更,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
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事项无异议。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核工业建设股份有限公
司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陈 聪 魏 鹏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