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田股份: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3-04-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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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促进完善公司治理,加强宁波
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
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广大社会公众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宁波
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
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
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
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是:
 (一)    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
解和熟悉。
 (二)    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    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    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    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和实施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
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七条     公司董秘办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配备专人负责开展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九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公司监事会负责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公司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
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十二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着公司在投
资者中的形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人员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   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二)   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   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   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第十四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在不影响生产
经营和不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董秘办工作人员应及时归集公司各部门及各
分、子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与工作方式
  第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
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
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
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
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
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十七条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可以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
件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
分沟通和协商。
  第十八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
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
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九条    公司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
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发布和更新投资
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公司积极利用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设施开展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二十条    公司可视情况适时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
参观、座谈沟通。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
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
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
  第二十四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
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第二十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交易所的规定召
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交易所的规定,
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
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
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
式。
     第二十七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
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
动,公司积极支持配合。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
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八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
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
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
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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