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12 证券简称:万讯自控 公告编号:2023-042
债券代码:123112 债券简称:万讯转债
深圳万讯自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为5.38元/股;
限制性股票为570.5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为570.50万股。
深圳万讯自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
十五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2023年4月28日为公司本
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以5.38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67名激励对象授
予1,141.00万股限制性股票,其中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为570.50万股,第二类限制
性股票为570.50万股,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本次激励计划简述
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主要内
容如下:
限制性股票。
以上的股东、董事、总经理傅晓阳先生,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任职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不包括公司的独立董事、
监事以及外籍员工。除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董事、总经理傅晓阳先生
外,不包括其他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
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5.38元/股。
(1)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
励对象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授予日与首次解除限
售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2个月。
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期间
售比例
自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30%
至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30%
至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40%
至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2)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
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自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且在激励对
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
的交易日,但下列期间内不得归属:
①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
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② 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③ 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④ 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归属期间 归属比例
自本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一个归属期 30%
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本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二个归属期 30%
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
第三个归属期 40%
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2023年-2025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
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归属条件之一。业绩
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归属期 业绩考核目标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第一个解除限售/归属期 1、以 2022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25%;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第二个解除限售/归属期 1、以 2022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50%;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第三个解除限售/归属期 1、以 2022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80%;
注: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东的净利润,但剔除本次及其它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解除限售/归属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
售/归属事宜。若各解除限售/归属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
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
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全
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2)子公司、事业部及部门层面考核要求
除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目标进行考核外,还分年度对激励对象所在子公司、
事业部及部门的业绩目标进行考核,并以达到激励对象所在子公司、事业部及部
门层面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归属条件之一。激励对象
所在子公司、事业部及部门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经营业绩考核相关制度实施。子
公司、事业部及部门层面考核评价结果分为“A”、“B”、“C”、“D”四个等级。
考核等级 A B C D
解除限售比例 100% 80% 60% 0%
(3)激励对象层面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个
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A”、“B”、“C”、“D”四个等级。
考核等级 A B C D
解除限售比例 100% 80% 60% 0%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激励对象当年实际解除限售/归属额度=个人
当年计划解除限售/归属的数量×子公司、事业部、部门层面解除限售/归属比例
×个人层面解除限售/归属比例。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
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归属的第二类限制
性股票,由公司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二)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关于<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
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对
此出具了法律意见。
激励对象名单》,将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期
为2023年2月28日至2023年3月9日。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未收到有关激励对象
名单的任何异议。监事会对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详见公司于
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
单的议案》《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
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广
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法律意见。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成就情况的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
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均已满足,确定授予日为 2023 年 4
月 28 日,满足授予条件的具体情况如下: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
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
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成就。同意
以 2023 年 4 月 28 日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以 5.38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符合授予条件的 67 名激励对象授予 1,141.00 万股限制性股票,其中第一类限制
性股票为 570.50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为 570.50 万股。
三、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已披露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况
鉴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拟授予对象中,有1名激励对象离职,2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授予其的全部限制性股票,根据公司
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由70人调整为67人,同时前述3人拟计划
授予的权益数量将分配给本次激励计划的其它激励对象,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
制性股票总量不变。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的实际授予情况
股。
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28,580.1842 万股的 4.00%。其中,授予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570.50 万股,占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28,580.1842 万股的 2.00%。限制性股票具体的授予
分配情况如下:
(1)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本次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570.50 万股,具体分配
情况如下: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授予限制性股 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
序号 姓名 职务
票数量(万股) 票总数的比例 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
(合计 63 人)
合计 570.50 50.00% 2.00%
(2)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本次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570.50 万股,具体分配
情况如下: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授予限制性股 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
序号 姓名 职务
票数量(万股) 票总数的比例 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
(合计 63 人)
合计 570.50 50.00% 2.00%
注: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
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公司全部在效期内的股权激
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
总额的 20.00%。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限售/归属期内的每个资产负
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归属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
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
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公司按照相关
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与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
确认本次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由本次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
损益中列支。
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1,141 万股限制性股票。其中,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为
制性股票于授予日的公允价值,最终确认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权益工具费用总额
为 4,402.70 万元,该等费用总额作为公司本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成本将在本次激
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解除限售/归属比例进行分期确认。则 2023 年至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限制性股票类别 摊销总成本 2023 年 2024 年 2025 年 2026 年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2,208.02 865.59 846.64 399.50 96.29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2,194.68 857.55 840.99 399.47 96.68
注:1、上述费用为预测成本,实际成本与实际授予价格、授予日、授予日收盘价、授
予数量及对可归属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相关;
本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信息估计,在不考虑本
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成本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
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考虑到本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
激发核心员工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本激励计划将对公司长
期业绩提升发挥积极作用。
六、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股东的,在限制性股票
授予日前 6 个月买卖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经公司自查,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
东在授予日前 60 日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七、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为自筹,公司承诺不
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标的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
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八、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后,独立董事认为: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3 年 4 月 28 日,
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
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
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3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或安排。
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
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我们一致
同意以 2023 年 4 月 28 日为授予日,以 5.38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为 570.50 万股。
九、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
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
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授予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本次
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进行核查,
认为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激励计划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以2023年4月28日为授予日,以5.38元/
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1,141.00万股限制性股票,其中第
一类限制性股票为570.5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为570.50万股。
十、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
项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
《激励计划》设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前述授予事项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
尚需根据《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
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十一、备查文件
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万讯自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