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对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对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的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进行了核实,意见如下: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对象条件,符合公司和《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
作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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